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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京東金融到全棉時代,低俗廣告為何在網絡上泛濫成災?
近段時間,京東金融的借貸短視頻廣告,全棉時代的惡俗廣告強勢登上熱搜,引發公眾熱議。為追求下沉市場轉化率,借貸廣告一次次刷新低俗下線,也一次次引發輿論抨擊。我國法律對這類廣告如何規范?低俗廣告該如何治理?本報記者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郭華。
Q
記者:為何會出現如此多的網絡低俗廣告?
周世虹:一是廣告發布人和制作者的價值觀和文化審美出了問題。京東金融集團的道歉信概括得很對,企業一味地為追求業績,“迷失了自我,喪失了責任,丟掉了初心”。二是與此類廣告有一定的受眾市場有關。部分公眾喪失了辨別真假的能力,無法識別那些可能存在陷阱、騙局和欺詐性質的廣告。
郭華:網絡傳播有互動性、匿名性、非接觸性等特點,低俗廣告迎合了網絡快餐通俗文化特性。對于一些小公司尤其是創業公司而言,意圖通過低俗廣告的炒作占有市場或者獲得較高的關注度;對于一些知名企業來說,因“優質創意”黔驢技窮而無法頻出高質量廣告,采用了“好點子不夠”而用所謂“灰色幽默低俗來湊”的方式,與其他企業進行惡性競爭。再加上監管部門查處力度不大及不同主管部門的消極漠視下,使得低俗廣告在網絡上泛濫成災。
Q
記者:對此類現象,相關法律有哪些規定?是否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郭華:我國對此類現象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廣告法、網絡安全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廣告法從正反兩個方面對廣告作出規范。一方面要求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另一方面,又特別強調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周世虹:對于此類廣告,廣告法第3條是個非常核心的條款,即“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虛假廣告,廣告法中規定了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但是對于“健康的表現形式”的廣告這個條款的規定就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鑒定廣告是健康還是不健康的形式?界限是什么,條款里并不清晰。二是如果出現不健康、不道德的廣告當承擔什么責任,廣告法上也沒有明確。
網上輿論對于一些低俗網絡廣告的譴責評論多囿于道德譴責,很少有人引用法條要求制裁,其原因就在于沒有明確可以規制的手段。
彈窗廣告也讓人深惡痛絕,這個問題一直沒解決,跟《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第8條,即“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有一定關系。
這個條款的設置本意認為已給了公眾選擇的權利,即彈窗廣告是能夠關閉的,可選擇不看。這里的邏輯就是公眾可以手動關閉,否則就默認同意網站推送彈窗廣告。其實,這個條件的設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比如:我給你發個短信,通知你欠我3萬元,如果你不回復即視為同意。這肯定說不過去,不回復可能是不同意。同理,手機收到騷擾短信,其內在邏輯也可以是:你不喜歡這些短信,可以不看或刪除。這肯定是不對的。而且,網站是沒有權力給公眾設置義務,以增加公眾負擔的。這種邏輯沒有理順,權利義務關系沒搞清楚,其危害很大。一直有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呼吁解決彈窗廣告問題,可至今沒有進展。
Q
記者:如何治理網絡廣告亂象?
周世虹:既要從立法上對低俗、不健康、有誤導性的廣告懲處再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游走在合法和非法之間的問題廣告加大懲罰措施,補齊短板,不能只擺出問題,卻沒有對應的懲罰性條款,因此,建議立法上應當細化懲罰舉措;另一方面,公眾也要提高素質和辨別能力。總之,互聯網時代廣告市場的規范治理任務依然任重道遠。
郭華:治理網絡低俗廣告等亂象,不僅需要形成自覺抵制這種低俗廣告的社會意識,更需要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強化對電視、報紙、期刊、廣播、互聯網等廣告發布媒體的監測力度,劃定低俗與通俗的邊界,嚴厲處罰。就目前而言,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治理:
一是強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對于投訴舉報處理不力或者明顯低俗的廣告而未予以制止的,當追究監管部門以及相關人員監管不力的責任。
二是加強國家工信部、電信主管部門、信息技術服務部門、行業協會等對網絡廣告低俗化治理的協助工作,從管理、技術、法律和道德等方面強化綜合治理。
三是加強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行政指導,督促有關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平臺切實履行法定的廣告審查義務。
四是加大廣告市場的處罰力度。其處罰不僅要嚴厲,更要及時,樹立網絡屬于社會公共秩序的領域觀念以及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意識。對于處罰可以采用算法,基于低俗廣告的曝光次數、頻率、轉化量、點擊率等決定處罰的強度。此外,還要及時公開曝光,使企業因低俗廣告而得不償失,達到一般預防的功效。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廣告 低俗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