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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合同撤銷權和解除權是一回事嗎?
不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欺詐、脅迫、危困、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是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562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關于解除權的規定。
合同撤銷權和解除權二者的區別在于:
1. 法定條件不同。合同撤銷是的條件是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簽訂后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
2. 權利行使途徑不同。合同撤銷權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解除;而合同解除由合同單方或雙方行使,無需通過司法機關進行。
3. 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銷后合同回到簽訂前的狀態;合同解除后原則上也是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但雙方當事人也可做出其他約定。
4. 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從合同簽訂島提出撤銷只有一年的期限;而合同解除權沒有嚴格的期限限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撤銷 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