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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違約跳槽 被法院判賠近17萬元
擁有固定的粉絲群和優質內容輸出的網紅主播,備受直播平臺青睞。近日,廣東深圳網絡主播夏婧(化名)在飛速躥紅的巔峰時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臺,被原公司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夏婧賠償公司預期利益損失16.6萬余元。
2017年4月,夏婧被深圳某公司相中,成為一名簽約主播。雙方簽訂了經紀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該公司作為夏婧的獨家經紀公司,為其策劃、安排、接洽藝人主播等活動。合同期內,夏婧只能在公司的平臺上進行直播,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司開展合作。
協議簽訂后,該公司為夏婧安排了專業老師對其提供形體、才藝等培訓,并在線上投入大量資金和資源來提高其人氣和影響力。在公司的大力培育、推廣和包裝之下,夏婧作為新晉網絡主播在平臺上迅速走紅,人氣值不斷攀升。半年時間內,為公司創造了累計7萬元的利潤。
該公司稱,開播6個月后,夏婧開始頻繁缺勤,既不按時去公司上班,也不在家完成公司安排的直播任務。自2018年3月起,夏婧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其他公司開展合作,并進駐另一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帶走了公司大量活躍用戶。公司曾多次與夏婧口頭溝通,她均不予理會。
公司稱,夏婧這一跳槽行為給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及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預期利益損失37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該公司與夏婧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福田法院認為,作為公司獨家簽約主播,未經同意,擅自在別的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而本案中,公司就夏婧的根本違約行為訴求預期利益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金額如何核算?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約定按每月50萬元的標準,明顯畸高,應依法予以調整。關于夏婧的直播行為給公司帶來的實際收益情況,法院結合證據確認夏婧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間給公司帶來的收益共計69405.55元,每月收益為6940.56元。考慮到直播行業的行業特點,收益水平起伏較大,從現階段可以預期的期間不宜過長,參照雙方合同約定,酌定為24個月。故夏婧應賠償公司預期利益損失166573.44元。目前判決已生效。(記者劉友婷)
編輯:秦云
關鍵詞:網紅主播 跳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