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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國徽法迎三十年來首次大修

規范使用場合擴大使用范圍

2020年08月10日 09:21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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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大型活動結束后使用過的國旗該如何處理?隨意丟棄國旗或者倒掛國旗會有什么后果?在網絡中該如何規范使用國旗表達愛國情感?什么情況下應當下半旗志哀?哪些人士的遺體、靈柩、骨灰盒上可以覆蓋國旗?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對這些問題都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國旗法、國徽法分別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旗法、國徽法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此次對國旗法、國徽法的修改,可以說是兩部法律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紹,此次修法主要遵循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部分修改。二是根據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于國旗強調鼓勵與規范并重,對于國徽主要堅持以規范為主。三是進一步規范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維護國旗、國徽的權威和尊嚴。四是做好與涉及國旗、國徽的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保持法律規范之間的和諧統一。

國旗法修正草案共19條,國徽法修正草案共14條。

完善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使用要求

以往,一些大型活動過后經常出現隨意丟棄國旗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過倒掛國旗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為此,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為加強國旗及其圖案使用的規范化,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同時,國旗法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同時,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全日制學校應當將國旗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范和升國旗儀式禮儀”。

國徽法修正草案嚴格規范了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范圍,明確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不得隨意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增加規定“產品外觀設計”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將國徽和國徽圖案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修改為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陳設布置”。

完善使用國旗志哀相關制度

實踐中,除全國范圍內下半旗外,也出現了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的情形。為進一步適應實踐需求,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志哀。”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這項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據實踐中的做法,增加了下半旗的程序規定,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此外,為了完善國家儀典制度,規范國旗的使用,根據實踐情況,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逝世后以及烈士,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按照前款規定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有關儀式結束后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增加多處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場合

此次,國旗法修正草案新增了一些升掛國旗的場合。為體現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國家機構新變化,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增加規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增加了非全日制學校和公共文化設施升掛國旗的規定。

此外,根據實踐發展,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掛國旗的要求,并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作出規定。

根據實踐發展需要,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多處應當懸掛國徽的場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懸掛國徽,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懸掛國徽,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懸掛國徽,明確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徽。

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國旗、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兩個修正草案分別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

同時,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秦云

關鍵詞:國旗法 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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