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簽了個合同說是“無效”,是“全部無效”嗎?
答:全部無效是指整個法律行為的內容應當被宣告無效。部分無效僅指法律行為的部分內容應當被宣告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般而言,認定法律行為部分無效,必須以該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可分性為前提,也就是說將無效部分分離出來,還能夠使未分離的有效的法律行為繼續存在,而且這項權利也不得與當事人的愿望相違背。(全國政協委員 呂紅兵)
編輯:付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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