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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奔馳車主維權事件真相如何?這些事兒得整明白!
近日,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一事引發媒體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奔馳車購買人坐在一輛紅色轎車前引擎蓋上,控訴銷售商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稱距離自己簽單提車才5分鐘,還沒開出門發動機就發生了漏油。車主還稱被迫交納金融服務費1.5萬。就車主被迫交納金融服務費1.5萬一事,梅賽德斯-奔馳發表聲明稱:一向尊重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
真相如何?要用證據說話
因為涉事汽車是國際知名品牌汽車,而女車主為了維權而被逼“上車”,此事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應當說,這一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積極意義,它將推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發展。不過,就這一事件本身來說,其后續的處理應當依法進行。筆者所說的“依法進行”,主要是指兩個方面:一是要注重證據;二是要依據法律。
無論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還是法院的司法裁判,都必須注重證據。據報道,目前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介入調查。依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過程中,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例如,就本次事件來說,車輛的售前檢測(PDI檢測)情況、車輛本身的質量瑕疵問題、4S店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的情況等,都需要收集證據,“用證據說話”。如果車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索賠,法院同樣必須注重收集核實相關證據,以被證據證明了的事實為依據作出裁判。
此外,無論是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還是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都必須依法進行。當然,這里所說的“依法”應當是在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合理妥當地解釋法律規定,以實現立法的目的,符合“此時此地”的正義要求。
女車主只能選擇更換發動機嗎?
在此次事件中,4S店提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只能為消費者免費更換發動機。依據該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 筆者認為,本條的解釋要結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立法的精神。本條實際上是賦予了消費者以選擇權,不宜解釋為,在發動機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只能主張免費更換發動機。
另外,《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0條第2款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如果此次事件中的奔馳車確實存在“燃油泄漏”的問題,消費者可以主張更換汽車或者退貨。
女車主能否申請三倍賠償?
另外,在此次事件中,女車主是否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也值得探討。依據該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此處所說的“欺詐行為”如何理解,在我國學界中一直存在爭議,法院對其的認定也并不一致。有一些法院認為,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認定欺詐行為,即必須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筆者傾向于這一立場。不過,考慮到消費者就經營者的“故意”進行舉證比較困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借助各種方法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當然,此次事件中,4S店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還需要借助證據予以證明。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