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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鼓勵探索獨生子女護理假
國家衛健委:鼓勵探索獨生子女護理假
11省份已出臺獨生子女護理假,福建明確配套獎懲;衛健委表示將加強指導避免各地差距過大
自上世紀80年代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最早一批獨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歲。不少獨生子女異地求學、就業,與父母分隔兩地,當老人生病住院時,誰來陪護成了難題。對于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雙獨”家庭,要照料四位老人,還要照顧自己的子女,更是分身乏術。
為解決獨生子女照顧老人的這一需求,目前,河南、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重慶、四川、寧夏、內蒙古、山西11個省份已先后出臺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為獨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間進行陪護提供便利。
獨生子女護理假最長可休20天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答復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也表示,支持和鼓勵各地探索獨生子女護理假。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截至目前,我國有11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以緩解獨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期間看護難題。
其中,福建、湖北、黑龍江、廣西、海南、重慶、山西、四川、寧夏、內蒙古10個省份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法規中規定了獨生子女護理假,河南在地方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中進行了明確。另外,廣東省也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所在單位應當對其護理照料父母給予必要照顧。但并未明確提出設立護理假。
記者注意到,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對獨生子女護理假作出規定的是河南省。早在2016年5月,河南省就在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護理假作出明確規定。
休假時長上,各地長短不一。河南、黑龍江、內蒙古是給出假期“最大方”的省份,獨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間最長可休20天假,其余省份可休10至15天。
休假期間福利待遇方面,除湖北、內蒙古外,其余省份均明確規定,獨生子女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帶薪休假。
北京去年發文提出探索家庭護理假
各地休假條件也有所差別。與探親假不同,獨生子女護理假一般設有前置條件,即父母年滿60周歲后,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獨生子女才可休假。在此基礎上,部分省份開出了更多附加條件。
如河南要求,獨生子女父母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重慶則要求同時滿足老人“患病住院治療”和“需要二級以上護理”兩個條件;四川規定,休假需滿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條件。
在多省明文規定的同時,還有更多地方走在探索路上。去年11月,北京市發布《關于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完善養老體系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通過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護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獨生子女等照顧患病住院、失能失智、臨終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給予相應的護理假,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不予扣減。
衛健委稱鼓勵支持更多省份探索
各地對獨生子女護理假的探索,得到了國家層面的支持和肯定。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建議時表示,我國獨生子女家庭積極響應黨和政府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進程的加快,獨生子女照顧和護理父母的壓力也在不斷加大。
“實施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強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獨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權益,上述省份為全國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國家衛健委表示。
國家衛健委同時指出,部分省份在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中明確配套的獎懲制度,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并特別提到了“福建模式”,認為福建省的做法為全國各省份進一步完善配套獎懲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違反獨生子女護理假規定的用人單位將面臨2000-20000元罰款,還會被列為工資支付行為失信單位重點監管,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會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黑名單”,在招投標、市場準入、融資授信等方面受到約束。
“下一步我們將協調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的跟蹤調研,推動已出臺制度的省份加強監督,確保制度嚴格執行到位;鼓勵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實施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加強指導,避免各地差距過大,讓這項制度惠及廣大獨生子女家庭,切實保障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國家衛健委表示。
■ 焦點
1 父母子女異地如何休假?
各地規定不一,異地難休假
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閻天認為,對于重病老人來說,子女護理帶來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是醫院和社會護理都無法替代的。獨生子女是許多老人晚年的唯一指靠,設立獨生子女護理假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物質和精神利益,有利于獨生子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
但現實中,由于護理假目前只在少數幾個省份施行,國家層面的法律尚無相關規定,導致一些老年人在有規定的省份、子女在沒有相關規定省份工作的,無法享有假期。
在北京工作的李女士告訴記者,雖然自己老家黑龍江出臺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的制度,但自己在北京工作,單位人力部門說沒有這項規定,不能請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告訴記者,這涉及地方性立法的效力,只有上升到行政法規或法律才能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閻天同時提醒,解決“不能休”的同時,還要考慮到老人“假住院”、子女“假獨生”的問題,對住院證明和獨生子女認定做嚴格限制,防止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休假。
2 帶薪休假成本誰來承擔?
專家建議設立基金或保險分散成本
員工帶薪休假,不可避免對用人企業造成影響。閻天指出,與帶薪年休假相比,獨生子女護理假對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限制更加嚴格,比如單位不能自主安排休假時機,也不能用加付工資的方式代替休假,這會給單位安排生產帶來挑戰。
而且,獨生子女護理假假期比帶薪年假更長,如果連續休滿,崗位空缺時間較長。另外,獨生子女護理假視同出勤,意味著工資照付,這塊成本也要由單位承擔。“考慮到這些,單位、特別是營利性機構對于獨生子女護理假的接受度不容樂觀。”閻天說。
王旭建議,對于嚴格執行該政策的企事業單位予以激勵措施,還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基金或保險來分散企業成本,逐步將成本社會化。
3 護理假是否會全國推廣?
人社部:研究論證后向立法機關提建議
近年來,不斷有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吁,將各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獨生子女贍養父母的辦法上升為國家政策,在國家層面統一立法。
閻天認為,獨生子女護理假既要算經濟賬,也要算社會賬;既要考慮用人單位利益,也要考慮獨生子女、非獨生子女、老年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這種考量是非常復雜和專業的”。
“根據我國法律改革的經驗,較宜首先由地方積極探索,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再考慮在中央層面審慎推進。”他建議。
王旭同樣認為,這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立法前評估和論證,進行社會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在理性評估基礎上出臺統一法律或行政法規。他建議,通過深化醫療資源和體制改革,發展職業陪護市場,對不同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任務的人員分類配置相應權利義務。
記者注意到,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部此前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曾表示,設立獨生子女護理假有利于應對老齡化社會,增強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人社部在答復中透露,下一步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假期增加對企業人工成本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積極配合衛生健康等部門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積極向立法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11省份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規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年滿60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老年人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假。護理期間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扣減。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對照顧失能或患病住院老人的,用人單位應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累計不少于15天。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其子女享有陪護假,獨生子女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老年人是獨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用人單位應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山西省關于開展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明確對于父母年滿60周歲的計劃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子女照料陪護,并給予每年不超過15天的照料假,其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7日的護理照料時間。護理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超過7日。陪護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20日的陪護假。
新京報記者 許雯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獨生子女 護理 期間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