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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當事人于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新華社南京9月1日電 (記者劉巍巍、朱國亮)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1日就昆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搶砍刀并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偵查認定,涉案人員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涉案人員于海明,男,41歲,陜西省寧強縣人,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警方通報顯示,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警方根據偵查查明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經偵查確認,劉海龍在昆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于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后,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并獎勵500元。(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劉海 海龍 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