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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醫托不能只盯著“托兒”
打擊醫托不能只盯著“托兒”
□ 堂吉偉德
6月27日,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在位于遵義市匯川區澳門路的歐亞男科醫院,打掉一個以民營醫院和下屬“醫托”部門共同實施詐騙的犯罪團伙。按警方通報,遵義市歐亞醫院招募大量社會人員,對不特定人員進行添加聊天,誘導無辜群眾前往醫院就診,并在就診過程中通過虛構病情、夸大病情、過度治療等方式騙取群眾錢財(7月2日《新京報》)。
醫托詐騙現象泛濫成災且久治不絕,已然成為法治的最大挑戰。1998年12月,衛生部與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行為活動的通知》,明確定性醫托為違法活動,行騙的違法人員將受到處罰。時至今日已快20年,醫托違法犯罪行為依然處于高發態勢,在各地開展深入治理的當下,遵義歐亞男科醫院公然招募社會人員實施醫療詐騙,其性質十分惡劣。
從大量的案例看,醫托詐騙不只會造成公眾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可能會因此延誤病情而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危及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用“謀財害命”來形容醫托并不為過。與其他詐騙相比,醫托詐騙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受到嚴厲的懲罰。然而事實上,受醫療專業性強、法律不完善和舉證難、處罰難等因素影響,對醫托的打擊往往失之過軟和失之過偏,有“以罰代法”和“以罰代刑”之嫌。如果對醫托不能以累計違法金額來定性,大多數情況下則只能“抓了又放”,給予簡單的治安處罰了事。
對醫托如此,對源頭一端的醫療機構同樣如此,并未實現嚴懲。眾多案例顯示,有關部門對涉事醫院要么通報了之,要么罰款了事,嚴重一點的則是扣減等級分,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筆者以為,像“行賄受賄同罪”的原則那樣,對利益鏈中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以詐騙定性,繼而進行法律后果的追溯,關系到醫托詐騙現象的治理前景。
時下,對醫療機構和個人的違規行為,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執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在相關專業法規并無具體罰則的情況下,可依托并參照其他法律給予處罰,或者實施綜合整治。
當前對醫托詐騙現象的治理陷入了“重托而輕醫”的誤區,大多數情況下,處于利益鏈條末端的醫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處罰,而首端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卻沒有被等同對待,而且對機構僅僅罰款或者等級扣分,懲戒力度和強度不夠,一些醫療機構投機獲利始終大于風險成本,自然無法遏制違法犯罪的沖動。醫托亂象則陷入了“打而不死”的惡性循環中,以至于部分醫院“業務醫托化”和“人員醫托化”,通過依靠醫托虛構病情、夸大病情、過度治療等方式騙取群眾錢財,如此狀況令人細思極恐。
打擊醫托詐騙“重托輕醫”既難以治標,更無法治本。沒有了醫療機構的主導與參與,醫托只會是無源之水。由此而論,打擊醫托背后的醫療機構及其違法人員,比單純懲戒醫托更為重要。為此,應改變時下分段治理和環節打擊的短板,盡快建立整體聯動的治理體系,比如做好行政與司法的銜接,讓違法犯罪者付出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多重代價,讓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做到令行禁止,敬畏規則,恪守底線。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醫托 打擊 醫療機構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