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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 32年后最高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原標題:“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32年后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審改判耿萬喜無罪
新京報快訊 1986年,因為代購桔子罐頭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產生經濟糾紛,耿萬喜被認定詐騙3萬元而獲刑5年。該案判決32年后,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昨天公開再審,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當事人耿萬喜無罪。
據悉,該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對于冤錯案件,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并重,駁回申訴198件。
代購桔子罐頭現波折 法院認定犯詐騙罪判刑5年
1985年10月,耿萬喜的東平貨鋪以及其單位阜寧綜合貿易服務部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果公司)商定:由濱果公司出資三萬元,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購桔子罐頭。
阜寧服務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發現罐頭價格上漲,于是耿萬喜將情況告知濱果公司。
濱果公司要求耿萬喜等人將三萬元錢款退回,但耿萬喜未退款,將三萬元購買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爛而無法發貨。之后,耿萬喜及阜寧服務部通過桔子售款、現金轉賬和貨品置換充抵等方式與濱果公司結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濱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
1986年10月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桔子罐頭為由,先后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桔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
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歷經四級法院審理 最高法再審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院再審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后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編輯:曾珂
關鍵詞: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 最高法改判耿萬喜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