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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檢察機關啟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 劍指監獄監督管理“老大難”
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題:8地檢察機關啟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 劍指監獄監督管理“老大難”
新華社記者白陽、陳菲
監獄檢察流于形式、派駐人員對待問題“熟視無睹”……對這些當前監獄檢察工作中的難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出手了。自今年6月起,全國8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將開展為期一年的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這是我國監獄檢察方式的一個重要改革。
劍指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等問題
在最高檢3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表示,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質量如何,與社會的公平正義息息相關,“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海南黃家光故意殺人案”等一批冤假錯案,都是在監獄檢察工作中發現并督促糾正的。
目前,派駐檢察是檢察機關對監獄最主要的日常監督方式。截至2018年4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設置667個派駐監獄檢察室承擔監獄檢察任務,對全國監獄派駐檢察的比例達97%以上。
但與此同時,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也導致了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進而出現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監督流于形式等問題。
“我們要警惕‘熟能生懶’,防止‘熟能生腐’。俗話說‘滾動的石頭不長青苔’,實行巡回檢察試點,目的就在于防止權力‘長青苔’。”王松苗說。
據悉,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對監獄開展巡視檢察和巡回檢察,集中發現糾正了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同時,全國監獄檢察信息化建設讓檢察機關普遍實現了與監獄監管信息聯網,這為探索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奠定了基礎。
可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不定期開展
根據試點方案,試點地區涉及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8省區市。
巡回檢察的內容主要是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范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檢察官辦案組除了負責巡回檢察之外,還承擔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日常辦案任務。
試點方案規定,各試點檢察院可采取不定期檢察等方式進行巡回檢察。試點期間對監獄巡回檢察的次數及每次的時間、人員安排等,可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采取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的方式,組織開展交叉巡回檢察。監獄發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脫逃等監管事故的,應及時進行專門檢察。
巡回檢察的具體形式包括調閱、復制有關案卷材料,實地查看禁閉室、會見室、監區、監舍等場所,以及抽取監室找罪犯逐個談話、召開座談會等。
更加突出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權益保障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副廳長周偉表示,巡回檢察將督促監獄更加重視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對罪犯舉報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通過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加大對監獄、看守所在押人員的人權保障力度,促進監管場所提高監管改造質量,同時監督糾正和預防減少侵犯監獄罪犯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保障罪犯合法權益長效機制。
周偉介紹,將嚴格規范巡回檢察記錄和報告工作,每次巡回檢察都應制作檢察記錄、報告重大事項。巡回檢察工作開展情況可以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對不依法履行巡回檢察職責,對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的責任;對發現的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不予報告、未依法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瀆職的責任。
編輯:秦云
關鍵詞:檢察機關 監獄巡回檢察試點 監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