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在家加班猝死算工傷的樣本意義
海口市瓊山中學教師馮芳弟2011年11月15日晚上在家批改試卷時猝死,學校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請認定馮芳弟為工傷死亡,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教師家屬申請復議,海南省人社廳維持海口市人社局的決定。家屬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家屬上訴,海口市中院二審撤銷人社局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從常理上說,似乎符合大眾認知。二審法院撤銷人社局的決定,則是認為在家加班也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最高法支持了二審法院的認定,認為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爭議的焦點在“視同工傷”的滿足條件上,而“在家工作”是否滿足“視同工傷”的條件,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理解上也未必十分復雜。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問題是:職工所遭受的身體傷害與履職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有無因果關系。教師在家批改試卷,是應該在學校進行的工作被拿到家里來做,本質上還是一種履職行為。其所在學校的數學組證明:“2011年11月15日晚,從20時30分至22時30分進行考試,馮芳弟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因每周三為我校數學教學研究時間”。
馮老師若不在晚上加班、不把試卷拿到家里批改、做試卷分析,就可能耽誤周三的教學研究工作——這是認定該教師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履職的又一關鍵性問題。而事實上,未完成單位工作任務的在家加班,是單位工作、在工作場所履職的一種轉移。現在,很多職業都需要在家加班。用人單位、社保部門若不能科學合理地把握,在延伸和轉移了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中履職時出現傷害情形“視同工傷”的制度規定與立法初衷,則相當一部分職工的合法權益將處于“模糊地帶”。這個語境下,法院責令人社局撤銷對在家加班猝死教師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其普法價值最值得期待。
工傷認定問題上的各種爭議,一直不斷。勞動者的合法合理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屬于國家的社會保障也應合理合法地使用。而保證勞動者權益與國家社保支出的合理合法,比如工傷認定問題,作為社會保險的管理部門,在分析職工受傷害情況與適用法規的問題上,把握好傷害與履職之間的必然聯系和因果關系,應是最關鍵的依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工傷 加班 社局 猝死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