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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家對當下熱點問題的思考
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被重塑的時代背景下,有學者們提出了市場優先原則,該原則是謙抑干預理念在經濟法基本原則領域的映射,具體包括市場基礎原則、國家干預與市場失靈相適應原則、市場先行原則。
從經濟新常態到調控新常態,我國宏觀調控體制改革與調控立法模式創新需要擯棄政策調控理念,確立依法調控理念。
近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把中國特色法學體系與中國特色法治體系有機結合, 在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扎根中國現實國情,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有效地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經濟法總論角度的時代關切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和歷史進程,離不開經濟法學的知識儲備和理論支持。學者們認為,經濟法學需以滿足“四個全面”和“一帶一路”戰略需求為立足點,加快經濟法學體系的轉型升級,構建獨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規則體系,形成統一的價值立場,提煉標識性、融通性和基礎性的概念和范疇。
關于共享經濟
以共享經濟為例,學界圍繞這一概念展開了深入探討,有學者主張使用“分享經濟”這一概念。學者們提出,經濟法“剛柔并濟”的差異性適用理論能夠較好地回應經濟轉型與經濟創新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可從理論體系、立法層面、執法層面和司法層面等著手構建長效機制,按照理念-原則-方法的分析思路,彰顯鼓勵創新的理念,采取法律關系類型化的規制策略鎖定規制點。尤其應注意從側重于最終收益分配的收益型分享經濟以及側重于資源使用過程的資源型分享經濟兩個角度,進行有針對性的積極或消極規制。
確立市場優先原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一個政府向市場不斷釋放和重塑權利的過程,經濟法不僅過去曾經而且將來依然會沿著改革指引的強權利、弱權力方向,調整政府權力和市場權利關系。學者們普遍認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有學者主張,供給側管理與需求側管理的精準高效發力要求必須加強經濟法的耦合,雙管齊下,通過改革強化市場調節和優化國家調節,將國家調節限定在維護市場競爭的法治維度內,并以市場規制法為主要法律保障。
為此,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反思成為新的研究亮點。有學者強調,誠實信用作為一種倫理規范和道德要求,經濟法也需要恪守該原則。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被重塑的時代背景下,學者們提出了市場優先原則,指出該原則是謙抑干預理念在經濟法基本原則領域的映射,具體包括市場基礎原則、國家干預與市場失靈相適應原則和市場先行原則。此外,有學者提出了要確立金融法的適應性原則,即金融法必須適應所在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現實及其趨勢這一基本要求,體現金融法安全、效率和公平的價值取向。
確立依法調控理念
從經濟新常態到調控新常態,我國宏觀調控體制改革與調控立法模式創新需要擯棄政策調控理念,確立依法調控理念。學者們認為,需要通過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在增量式改革創新基礎上,重構新的“總分結合”式調控立法模式,系統構建宏觀調控基礎性法律制度,利用有效制度供給消除“分散式”調控立法模式下不同調控法律之間的現實沖突。就金融調控而言,需要尊重既有憲制安排,以貨幣政策委員會為中心,推進我國貨幣政策決策體制法治化。
“問題導向”的立法趨勢
經濟法的立法面臨穩定性與回應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學界一直在努力探求二者的平衡。通過考察經濟法立法發展的實踐邏輯,學者們指出,一種由“理論導向”到“問題導向”的立法趨勢清晰可見,大陸法與英美法在經濟法域內趨于融合。具體到京津冀協同立法問題,有學者提出應該選擇中央專門立法、地方協作立法和地方單行立法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同時需要建立京津冀區域立法協調機構。
在經濟司法問題上,學者們提出需要在既有理論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整合,從經濟法的立法上科學確認、設定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并制定相應的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彌補經濟法的司法空白。
經濟法分論角度的熱點思考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面臨實施20多年來的最大一次修訂。學者們強調,反不正當競爭法始終以競爭法方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功能,屬于競爭法范疇,需要回歸競爭法的理念和方法,采用符合競爭法和市場競爭屬性的行為判斷標準,并充分考慮國際趨向,使修訂以后的法律更加現代化。針對修法中的具體問題,應進一步優化“商業標識”概念,確立商業道德的認定方法。相關研究還涉及對經營自主權的限制以及一般消費者標準、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理以及競爭法必需設施原理在互聯網行業的適用等。
反壟斷法的反思
學者們對我國學界反壟斷法研究的進路進行了反思,認為要積極探究中國反壟斷法研究的新思維、新范式、新論題,為《反壟斷法》文本的優化和規范的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論指引和知識支持。有學者研究了消費者選擇標準,強調反壟斷法應致力于保護選擇范圍。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明確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所做出的行政決定在后繼訴訟中的效力。就網絡平臺而言,需對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進行突破和再造。對中國反壟斷協商制執法來說,其關鍵是遵循規制法的一般規則,完善抽象執法中的透明性、規則制定中參與協商以及規制影響分析等制度約束。針對壟斷行為應否入罪問題,有學者認為,既有的責任規范能夠形成有效的威懾力,沒有必要導入刑事責任制度。
消費者權利保護不宜納入民法典
現代市場經濟是典型的消費經濟,必須充分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權表現出整體性、人權性、規制性、不對等性等特征,已超越民事權利界限而屬于經濟法特異性權利范疇。學者們認為,不宜將消費者、經營者的主體概念以及消費者權等消費者保護法的內容納入民法典的體例之中,而應當為消費者權這一新型權利的生長和保護留出空間。
明確各級政府間事權劃分
為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學者們提出,我國應在法律層面明確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通過法律機制保障和促進各級政府履行事權。
針對地方政府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學者們指出該類沖突表現在交通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收費權以及行政管理執法等方面,因此必須制定規范性文件,以法律手段協調地方政府利益沖突。在財政補貼問題上,學者們指出亟須以產業政策法、財政法和競爭法進行協同治理,并將其界定為裁量性支出,提出在法律保留與預算約束的二重路徑上,選擇預算這一措施性規范作為規制財政補貼的重心,并以法律保留作為補充,與之有效銜接。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學者們提出,我國應通過稅收授權立法權的有效制衡、稅收正義的實質填補以及納稅人意志的充分吸納等途徑,為稅法體系的良序建構和完善創造條件,通過人大收回立法權、制定一稅一法、完善各稅種的基本要素、解決稅法間的沖突以及嚴格依法治稅等手段,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稅法研究還涉及一般反避稅舉證責任規則、稅法解釋、地方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國際稅收協定、歐盟稅法的新發展和歐盟的反避稅行動等,針對具體稅種的研究則有增值稅、環境稅、房地產稅等。
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調整,學者們認為,經濟法需要充分發揮回應型法律的能動性,綜合運用不同部門法的聯動均衡機制,豐富完善靈活契合的軟法治理機制,有效解決PPP模式規范性文件沖突問題,統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格式合同通用范本”,完善有關規范PPP模式的具體制度,修改有關涉及規范PPP模式法律。
金融監管應轉向調適性監管
互聯網金融治理是金融法研究中的一大熱點,“互聯網+”時代的發展日漸凸顯軟法的規范價值,學者們認為民間軟法應從規范體系、主體結構、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實施環境四個層面予以針對性優化。就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與豁免而言,應科學合理確定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豁免的標準。金融科技監管是金融法治面臨的嶄新課題,學者們提出應從“命令-控制型監管”轉向“調適性監管”,要注重規則監管與原則監管的相機適用,同時需要加強包容性監管和監管國際協調的力度。
在探討金融大數據立法中,學者們提出,金融大數據立法應該正確認識市場發展與制度建設的關系、數據信息的法律性質與權利歸屬的關系、數據利用與數據安全的關系以及數據權益的公法保護與私法保護的關系。
人民幣國際化是金融國際化的重要表現,學者們提出,人民幣國際化過程中應注意構建防范風險的法律路徑。
制訂《信托業法》
學者們指出,我國應盡快制定《信托業法》,明確資產管理的信托性質、經營規則、監管機構等,依法規范資產管理市場的發展。具體到金融糾紛解決問題,學者們認為,在處置債券違約事件時,應科學運用多樣化的處理規則和處置手段,以民商事規則為核心的金融私法為基礎,以金融監管規則為主導的公法指導為保障。另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目前財產凍結的法規中,并沒有區分金融性財產和消費性財產,因此必須在行政機關、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和財產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凍結權益,以實現社會綜合效果的最優化。
制訂《公共企業法》
為防止公共企業在經營中將公法責任遁入私法,學者們提出應從市場準入與退出、治理機制、交易行為、價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濟等多方面進行特別規制,并通過構建《公共企業法》彌補當前公共企業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終促進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在公共企業稅收優惠問題上,認為開放進入公共事業領域的民營企業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也應當同等享受稅收優惠。結合我國立法現狀與實踐,學者們提出了化解產能過剩法治化思路,包括確立化解產能過剩基本立法,促進產業政策與立法的銜接,以及調動地方政府化解產能過剩積極性和構建產業政策競爭審查制度。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學者 經濟法 立法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