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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狀告高速多收費獲返5元錢 涉案高速仍在多收費
原標題:82千米高速憑啥按87千米收費
兩個收費站之間的里程是82千米,卻收取87千米的高速公路費,按照收費標準計算,這多出的5千米,就要多收取5元錢。
高速方面認為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是高速公路工程的一部分;沈陽律師董茂強認為這5千米并不屬于高速路,按照高速路收費顯失公平。
整整兩年時間,董律師進行了6場訴訟。今年8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高速方面需要返還董律師5元高速公路通行費。
記者調查發(fā)現,判決生效后,該路段的收費標準并沒有因此改變。
“沈陽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費有問題”?
60歲的董茂強是沈陽的資深律師。一個偶然的機會,他發(fā)現沈陽到康平的高速路收費有問題。
“2015年下半年,我剛換了一款機動車,走高速或市內路途時就喜歡計算一下里程,然后看看新車的油耗。”董律師表示。
2015年9月8日,董律師開車從沈陽去康平,“走的沈北新區(qū)收費站上高速,然后在康平站下高速,當時我看高速的指示牌好像是83千米,出口顯示收費40元。高速公路的收費是里程乘以單價,我就感覺這個收費不對,83千米咋也收不出40元啊”。
“我查了一下他們的官方網站,收費標準是0.45元每千米。咱們遼寧省的高速收費都是5元的整數倍,40元應該是多收費了。”董律師認為。
信息公開:費用包括收費站外5千米
《關于高速公路沈北新區(qū)至康平段計費問題的答復》:“費額尾數小于2.50元的,舍去;費額尾數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計收;費額尾數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計收。”
2015年9月12日,董律師向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fā)出律師函,要求高速方面向自己答復該區(qū)間高速公路通行收費標準和收費構成。
2015年10月12日,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了《關于高速公路沈北新區(qū)至康平段計費問題的答復》:“費額尾數小于2.50元的,舍去;費額尾數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計收;費額尾數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計收。”“沈北新區(qū)站至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界處的5千米公路為一級公路,屬于沈康高速二期工程項目。此段公路與銜接的沈康高速公路一同經省發(fā)改委審批,建設費由省交通廳一同列支……故確定該路段為沈康高速二期工程的起點,計入全省高速管理路網收費里程,對通行沈北新區(qū)收費站的車輛按統(tǒng)一收費標準征收該路段通行費。”“董茂強律師通行沈康高速(S2)從沈北新區(qū)站進入,到長深高速(G25)康平站駛離高速,高速公路行駛距離為82千米,但按87千米計費,包括沈北新區(qū)站外沿線5千米。”
“按照這個計算方法,如果是82千米,每千米收費0.45元,應該收費36.9元,實際將按照35元收取;而87千米應該收費39.15元,實際就是40元,兩者相差了5元錢。看了這個答復,我弄明白了40元收費是怎么計算出來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問題:收費站外5千米也按高速收費,這個合理嗎,有沒有依據?”董律師表示。
2015年11月9日,董律師再次給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fā)函,請對方說明沈北新區(qū)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法律依據,并公開遼寧省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聽證過程和聽證結果。
行政訴訟 高速方面終審敗訴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高速局沒有在30個工作日內向董律師履行答復職責,屬于程序違法。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高速局的上訴。
“這回他們一直沒有給我答復,我決定起訴他們。”董律師表示,“其實我本身很少去康平,就算去了,5元錢的收費對于我、包括很多司機來說也不是大問題;如果要是走訴訟程序,也會耽誤我的時間和精力。但這個收費太隱蔽了,一般人不可能發(fā)現。這個問題既然讓我發(fā)現了,我就想較真一下,看看這個收費合理不,這個不是為了我個人,是為了所有走這條高速公路的司機,這相當于公共利益啊!”
2016年1月6日,董律師將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沈北新區(qū)收費站至康平收費站區(qū)間高速公路40元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構成;公開沈北新區(qū)收費站外5千米外沿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法律依據,并公開遼寧省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聽證過程和聽證結果。
“高速局的第一次回函中都已經對董律師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答復,董律師的第二次信息公開要求是重復要求。”高速局方面表示。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高速局沒有在30個工作日內向董律師履行答復職責,屬于程序違法。
高速局上訴。2016年6月29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高速局的上訴。
“其實我起訴之后,高速局就又給了我一次答復,說收費標準和法律依據已經回復我了,收費標準由其他部門制定,高速局只是執(zhí)行;關于聽證的問題也不屬于高速局的答復范圍和公開內容。”董律師表示,“行政訴訟雖然判決我贏了,但是還是沒有解決這5千米收費是否有依據的問題。”
終審判決退還5元高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個路口供行人、非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進出該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標志和有關設施,該路段并非高速公路; 同時高速方面也無法證明董律師行走了該5千米路段。
2016年2月18日,經遼寧省政府批準,該段高速公路的收費單位調整為遼寧省交通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我們一起訴,發(fā)現被告不對了,于是只好撤訴。”董律師表示。
2016年7月22日,董律師特意又跑了一趟沈北新區(qū)到康平段的高速路,之后將遼寧交投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5元通行費。
案件在和平區(qū)法院審理期間,遼寧交投集團公司沒有到庭應訴;開庭后,法院工作人員到該單位了解情況,該單位提交了兩個政府文件和省政府的審批公文,以及在報紙上打的公告。遼交高管發(fā)【2009】326號文件中表述沈陽至康平高速“線路起于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并在K5+000處設置沈北新區(qū)主線收費站。該路段現已建成……具備開通營運條件……”
和平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董律師敗訴。董律師上訴。
“遼寧省政府從維護公共交通安全角度出發(fā),將沈北新區(qū)收費站設置在沈康高速5千米處,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二審期間,遼寧交投集團公司表示。
“無論是請示還是批復,都是對于該高速公路具備開通條件的描述,都沒有明確出口外5千米可以按照高速公路的標準收費;交通部對于高速公路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涉案的5千米明顯不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起修點并不能必然定位為高速公路的收費依據;涉案的5千米路程上有多個岔路口,并非封閉路段,很可能有司機從收費站出來之后從任意一個交叉路口駛出。”董律師表示。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案涉的5千米路段的養(yǎng)護管理由地方負責,與高速公路的標準不是同一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的5千米路段有多個路口供行人、非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進出該路段通行,也未修建任何高速公路標志和有關設施,該路段并非高速公路;同時高速方面也無法證明董律師行走了該5千米路段。
今年8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遼寧交投集團公司返還董律師的高速公路通行費5元。
記者調查
涉案高速路段仍按87千米收費
12月19日中午,記者趕往沈康高速公路沈北新區(qū)收費站。
在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以南的虎石臺大街,大部分限速為時速70千米;而國道203線與十大線交叉處以北向收費站行駛的案涉5千米公路,大部分限速為時速60千米,臨近收費站限速降為時速40千米。記者調查發(fā)現,該5千米路段至少存在8個分岔路口。
在沈北新區(qū)收費站,記者隨機詢問了多名從該站駛離高速公路的車主,從康平站上高速的高速費依然還是按照40元收取。
“沒注意過里程,感覺高速肯定不能亂收費吧!”
“如果真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費,那我認為肯定是不合理,我也沒跑著啊!”司機們紛紛表示。
“確實是82千米按照87千米收費,這條高速公路開通到現在就一直這么收。”收費站工作人員表示。
編輯:曾珂
關鍵詞:律師狀告高速多收費獲返5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