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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全:公益訴訟能否破解共享單車押金退還難
作者:張智全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相比職能部門的監管更具有釜底抽薪般的治理效果,并能依靠法治力量的兜底在更大程度上有效解決共享單車押金監管中存在的諸多難題。
12月18日,廣東省消委會以小鳴單車經營管理方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還消費者押金的行為。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據悉,這是全國首起共享單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在依法解決紛爭已成基本法治共識的背景下,廣東省消委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共享單車企業拒退押金的不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顯示了以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決心。不管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這起共享單車押金公益訴訟案,本身就已具有借力公益訴訟解開共享單車押金退還難題的標桿意義,自然值得期待。
法律背后是法理。在法理上,押金作為消費者租用特定標的物的擔保資金,是消費者的個人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處置,收取押金的企業理當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共享單車企業拒退押金,不僅有違誠信經營的基本商業倫理,而且嚴重違法,消費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拿起法律武器,果斷向其討說法。
然而,消費者個人通過訴訟維權,始終不得不面臨取證難、成本高等諸多不利因素的掣肘,特別是在消費者個人所交押金數額不大的情況下,消費者個人通過訴訟維權還可能面臨“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訴訟風險。事實上,也正因訴訟維權的種種不利因素,不少消費者才對共享單車企業拒退押金的不法行為自認倒霉。
退一步講,即使眾多分散的消費者執著地提起訴訟,對法院來說,也會因為消費者大范圍的維權所導致的案件眾多,而面臨有限司法資源難以應對的難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司法效率,這對維權持有“久旱盼雨露”心理的消費者來說,顯然極為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消委會作為法律授權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主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不僅能避免消費者個體訴訟維權面臨的訴訟成本高、風險大等不利因素,還可以通過組織眾多消費者加入到索賠行列的方式,直接增加不法商家的賠償數額,從而大幅提高其違法成本,有利于更為有力地倒逼其主動退還押金。同時,消委會代表大范圍的消費者提起維權公益訴訟,將眾多分散的消費者個體維權訴訟“打包”起訴,能為法院節約司法資源,顯然不失為破解共享單車押金退還難題的務實多贏之舉。
更為重要的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還能產生示范意義強、警示威懾作用大的法治正能量,有效遏制不法商家拒退押金的行為。相比職能部門的監管更具有釜底抽薪般的治理效果,并能依靠法治力量的兜底在更大程度上有效解決共享單車押金監管中存在的諸多難題。在這種意義上,廣東省消委會率先打響的共享單車押金退還公益訴訟“第一槍”,顯然在有助于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有助于規范共享單車押金的管理,推動共享單車行業步入正軌。
總而言之,共享單車押金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不僅開啟了以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破解共享單車押金退還難題的先河,而且為今后消費者在類似方面的維權提供了鏡鑒,讓消費者看到了通過“娘家人”提起公益訴訟進行維權的途徑。可以預料的是,這起公益訴訟所蘊含的標桿意義,必將激勵更多的消費者組織依法主動作為,努力用公益訴訟為消費者撐起“保護傘”。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訴訟 押金 公益 消費者 共享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