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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審判試卷彰顯法治理性
“你們的結婚紀念日、你的配偶的生日、家務事怎么分工”……不久前,四川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發出了該院首份婚姻家庭試卷。這份試卷的出題人是法官,答題人是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分數由夫妻雙方自主相互打分,作為法官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參考(11月8日《法制日報》)。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法院之所以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推出婚姻家庭試卷,顯而易見是為了了解和掌握離婚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態,并將其作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參考,從而依法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這種制度設計,不僅是公正裁判離婚案件的司法需要,也是對如何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的一種創新探索,毫無疑問地彰顯了法治理性的司法價值。
近年來,隨著婚姻觀的嬗變,離婚可謂司空見慣。盡管絕大多數夫妻勞燕分飛確系感情破裂,但其中也不乏感情尚未破裂的沖動型離婚。如此一言不合就鬧離婚,既會給子女造成心靈上的傷害,又會讓原本美滿的家庭頃刻間煙消云散,可謂得不償失。如果任由這一現象發酵,不僅將影響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也會讓非理性的草率離婚行為在社會中蔓延。因此,在這種意義上,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設置婚姻家庭審判試卷制度,除了有助于法官考察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外,還有助于通過參考申請離婚夫妻的真實感情狀況,依法遏制非理性的沖動型離婚。這對構建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促使整個社會婚姻家庭觀念不背離理性軌道,顯然善莫大焉。
眾所周知,婚姻是男女兩情相悅的感情結晶,感情的破裂與否也因此成了衡量一對夫妻婚姻關系是否正常的唯一標準。然而,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只有涉事的夫妻雙方最清楚,法官作為身外人,是難以準確判斷的。畢竟,法官只是深諳法律而不能鑒定當事人感情。如果不借助其他輔助手段,僅憑法官的主觀判斷,那么作出的判決不僅可能與實際有出入,甚至大相庭徑。婚姻家庭審判試卷制度的設計,較好地彌補了法官心理預測能力不足的短板。當事人對自身婚姻感情狀況的真實判斷,顯然要比法官的旁人判斷更有說服力,法官憑此作出的裁判無疑更接近客觀事實,更有助于公正處理離婚案件。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又是社會的細胞,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案件關系重大,處處考驗司法的理性和智慧。事實上,正是囿于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準不好掌握,最高法院在《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才要求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系。婚姻家庭審判試卷制度的設計,無疑契合了家事審判改革的精神,其彰顯的法治理性,顯然對依法拯救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維護家庭和諧大有裨益,理當堅定不移地讓其行穩致遠。
當然,婚姻家庭審判試卷制度的設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官在充分利用這一機制處理離婚案件時,絕不能將其作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的唯一標準,還應綜合其他證據通盤認定,才能不偏不倚地對離婚案件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決。否則,不但不能讓該制度釋放出應有的法治理性正能量,反而可能導致劍走偏鋒不良效果的出現,必須牢牢記住,須臾不得淡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家庭 試卷 離婚 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