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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大學生替考:“不起訴”并非法外施恩

2017年07月19日 09:32 | 作者:沈彬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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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情節顯著輕微的大學生替考行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以及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福建泉州6名大學生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替考”被抓。經調查發現,6名大學生都來自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家庭經濟困難,他們之所以替考,就是為了拿到200元報酬補貼生活費。最終,鯉城區檢察委員會認為6名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檢察院決定對他們“不起訴”。“不起訴”決定保住了六名大學生的前程,但是也有人提出了質疑:貧困大學生替考犯罪,就可以“為了前程”免刑嗎?“貧窮”難道是免罪金牌? 首先,這種不起訴并不是“法外施恩”,沒有破壞既有法律的嚴肅性,仍在刑事訴訟渠道中,屬于檢察院正當的自由裁量范圍。《刑事訴訟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就是說有一些行為雖然滿足了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因為情節實在輕微,沒有必要作為犯罪來懲戒。

2015年,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作弊,被作為犯罪寫進了《刑法修正案(九)》中。但是,替考本身是一個典型的輕罪,《刑法》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替考的最高刑罰僅是六個月的拘役,甚至可以單處罰金,而不用坐牢。

就像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的“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其嚴酷性,而在于其必然性”。之前,對于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因為沒有恰當的刑罰,導致“無法無天”;作弊入刑之后,懲罰作弊就有了刑法這個嚴肅的工具,作弊承擔刑事責任就是一種“必然性”,我們就不需要追求片面的“重刑主義”,非要追求極其嚴苛的刑罰,這不是成熟的法治社會的集體心態。

對這起個案來說,6個大學生是初犯、偶犯,替別人參加自學考試,得到的報酬不過區區200元,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和那些組織作弊的人不能同日而語,刑罰當然應該有明顯區別;另一方面,這些大學生家庭貧困,犯罪情節輕微,所以,檢察院在綜合評價了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之后,認定“情節顯著輕微”,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精神。有理由認為,之前的刑拘等強制措施,以及移送起訴等司法程序,已對他們形成了必要的法治教育和震懾,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明確提出了“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刑法本身應該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對情節顯著輕微的大學生替考行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以及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沈彬(媒體人)

編輯:梁霄

關鍵詞:貧困 大學生 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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