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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辦學“五獨立”不能空有虛名
作者: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汪明
按照教育部要求,河北省教育廳組成專項檢查組,于5月9日對河北衡水中學和衡水第一中學辦學招生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兩所學校不同程度存在不規范甚至違規辦學招生情況,并對兩所學校提出了整改要求。雖然整改要求分別針對兩所學校,但民辦學校實現“五獨立”是整改的重要指向,參與舉辦的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要從規范自身行為做起。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盡管一些學校聲稱自己按照法律要求實現了“五獨立”,但現實并非如此。
一些民辦學校沒有真正做到“五獨立”,而是與公辦學?;煜?因而被人們稱為“假民辦”。應當看到,這種現象不只在河北存在,其他一些地區也不同程度存在;不只在普通高中學校存在,在義務教育學校也同樣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既損害了公辦學校,也損害了民辦學校。規范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實現“五獨立”是辦學的底線要求。
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容易做到,但有名無實的現象依然存在。雖然一些學校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學校的法人代表不過是一種擺設,沒有實際權力,這也就不難理解河北省教育廳對衡水中學的整改要求中專門提到:河北衡水中學法人代表不得代行衡水第一中學法人代表權力。這一整改要求就是讓“獨立的法人資格”真正落地。學校應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為的是致力于解決“校中校”問題。雖然“校中?!痹诟鞯匾衙黠@減少,但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同處一個校園,共用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并未完全杜絕。學校應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而是否獨立進行財務核算,不能只聽學校的一面之詞,需要進行嚴格的財務審計。同時,學校應“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近年來,一些學校在“獨立招生”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部分民辦學校借著跨區域招生的權力,為公辦學校招攬生源,這也是當前亟須治理的重點。
除了要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實現“五獨立”,2011年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提出:學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學活動應保持相對獨立。根據這一要求,我們需要對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教師長期混用問題進行認真審視。一些民辦學校教師長期擁有公辦教師身份,一些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其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長期混用。還有的公辦學校在舉辦民辦分校時聲稱,其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管理、教師團隊全部由公辦學校直接派遣。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學校看來,這是對民辦學校的扶持和幫助,有利于實現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師資共享。實際上,這樣的理解明顯存在偏頗。
在筆者看來,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如果屬于幫扶性質,公辦學校教師身份、人事關系可保持不變,但應在任教時間上做出限定,而不是無限期地留任。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如果屬于轉任性質,則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轉為民辦學校教師。如果允許具有公辦身份的教師長期在一部分民辦學校任教,進而成為這些民辦學校的特權,對民辦教育的長遠發展是一種損害。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實現“五獨立”,同時要求學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學活動也保持相對獨立,只是規范管理的第一步。目前,民辦學校“提前招生”“超計劃招生”“跨區域招生”所帶來的種種混亂,并不會因此而完全消除,仍需進一步加強規范。以“跨區域招生”為例,由于基礎教育強調地方負責,如果民辦學校享受了公共資源和當地政府扶持,優先服務于當地則是理所應當的??鐓^域招生也要基于這個前提,而不是不加任何約束地自主確定招生范圍。
對于尚未實現“五獨立”的民辦學校,亟須規范和治理;即便民辦學校實現了“五獨立”,也不意味著招生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對此需要在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時進一步加以明晰。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民辦學校 教育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