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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隱患:立法懲罰馬路“低頭族”有無必要?
6月8日,臺北交通文教基金會主辦“行人過街看手機是否該取締”座談會。與會專家認為,對于行人過街看手機行為,采用“立法”規范與處罰,不但具有宣示性、教育性,而且是真正保護行人交通安全的作為。
過馬路玩手機、騎電動車看訂單、開車刷微博……越來越多的馬路“低頭族”,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隱患”。
重慶涪陵紅酒小鎮一紅綠燈處擺放了“不做低頭族、關注紅綠燈”警示牌,提醒市民在過斑馬線的時候不能玩手機,注意交通安全。 陳超 攝
對于駕車接打電話的情況,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此,有民眾表示,這些規定只禁止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接打電話,但是對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為并沒有明確限制,尤其對于行人玩手機問題,還存在監管空白,可以考慮采用立法的手段進行規制。
對于馬路“低頭族”,到底有沒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懲罰?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
現在“低頭族”出的事故多不勝數,不出事的時候沒關系,一旦出事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公共安全都是極其不負責的,在現行法律中增加對“低頭族”的管束十分必要。對“低頭族”立法,就像對公共場所禁煙立法一樣,雖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絕,但是可以凈化社會風氣。
目前,對行人過馬路玩手機如何監管還屬于法律空白,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這些行為,只有行人闖紅燈的時候才可進行執法。具體在立法時,可將“低頭族”分為兩類,一類是行人,一類是司機。對司機接打電話的情況,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加以細化,比如確實無法避免的情況下,司機可以用耳機和免提接打電話,但對于刷微博、發信息、刷朋友圈等是絕對不允許的。同時,增加對行人的管束,在重要的公共場所,尤其是交通路口,對“低頭族”盡到警示義務,對違反者要進行相應處罰。
立法的難點是處罰力度不好掌握,執法也可能存在困難,對這方面可以慢慢進行完善。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不宜采用太嚴厲的處罰方式,以提醒、警告、罰款等方式較為合適。執法方面可以采用招募志愿者的方式減輕交警、協警以及管理人員的壓力。
網友熱評
@故鄉雪2010:現在“低頭族”實在太普遍了,口頭提醒對他們來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而且也不可能做到單個糾正。如果想要引起他們的注意,就要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比如立法,才能達到效果。
@淺藍色的花:就現在的狀況來看,很多過馬路的“低頭族”根本意識不到身邊的危險,就算交警看到了,也不能硬加處罰,最多提醒一下了事,其余的就全憑行人自我約束,效果差強人意。
@未知的未來:“低頭族”認為自己不會出事,這都是抱著僥幸心理的盲目自大,但是走路時玩手機不僅對眼睛不好,同時也容易影響人們對周圍事物的感知力,以致于無法正確判斷周圍環境的安全性,這都是無法由自己意志力控制的,所以還是應徹底避免成為“低頭族”,才能真正避免由此產生的事故。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
國家要進行一項立法,需要調集大量的立法資源。目前在立法資源如此有限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將好鋼用在刀刃上,將立法資源留給需要迫切立法的事項,而沒有必要占用國家的立法資源。如果這一條款通過,所耗費的執法成本必然十分龐大,其執法成本該由誰來承擔?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
對于“低頭族”進行立法沒有必要性,這是一種反應過度。立法不是萬能的,并不是任何問題都需要立法來解決。低頭族是一種社會行為,其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依賴于法律,可以運用社會倡導、宣傳以及加強家庭、學校方面的教育等方式來進行。另外,能否通過立法來管住“低頭族”,也是要考慮的重點,要合理評估立法預期及其社會效應,盡量減少立法的試錯成本。不然制定一項無法施行的法律,只會降低法律的威嚴。
要立法就要明白什么是“低頭族”,這個界定一定得清楚,但現階段“低頭族”只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并沒有統一概念,比如,低頭多久算低頭?低頭看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還是包括看書看報等?在哪些公共場合算、哪些場合不算?這些都沒有明確界定,要立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具體執法也會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首先面臨的將是執法人員配備的問題,執法人員要配備多少才能落實好這一規定,在什么地點、什么場合執法才合理?其次,在執法過程中,還要提取證據、調取錄像、開具罰單、保留資料等,這些都需要執法成本,一個執法人員尤其是有職責在身的情況下,有多少精力去管“低頭族”?最后,執法效果是否能達到預期也是值得考慮的,現在連行人闖紅燈都還不能完全杜絕,更別提“低頭族”了。
網友熱評
@My專屬幸福201:如果對“低頭族”進行立法,其性質應當是一部倡導性的法律法規,在執行上難免存在困難,取證難、固定證據難、處罰難等都會暴露出來。
@長安_西望中:有時候跟著地圖的GPS找路,就是需要邊走邊查看的,這樣也不可以嗎?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立法懲罰 馬路“低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