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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減持新規更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今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頻繁減持、“精準”減持、“清倉式”等減持現象。一些股東減持個案對市場和社會造成了特別惡劣的負面影響,亟須對上市公司股東過度、惡意減持的行為加以規范。
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同時滬深交易所出臺了完善減持制度的專門規則。
減持新規完善了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完善了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后的減持規范、完善了適用范圍、完善了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協議轉讓規則以及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并計算等具體條款。
上海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副會長曹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的減持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包括大股東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作為內部人等的減持行為,使我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更完善了,尤其是有針對性的規范了廣大中小投資者長期以來詬病的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對外不對內’等問題,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長遠的意義。”
“減持新規限制的是大股東等利用特殊地位虛假陳述并進行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行為,對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都會是利好。”曹俊認為,除了規范減持行為以外,還應對違規減持加大處罰,使違規成本與不當得利相匹配,如減持部分收益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購,盈利部分歸公司,這樣可以有效抑制違法違規的行為。
據介紹,此次修改減持規定,監管層充分借鑒了成熟境外證券市場減持制度的經驗。從美國和香港證券市場的規定來看,其大多從限售期、減持方式、減持數量等多個方面,以“疏堵結合”的方式對于大股東及董事、高管的減持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其中,鎖定期雖不是太長,但相關的交易申報、信息披露及減持數量要求比較嚴格,綜合而言,在其股權相對分散的上市公司持股情況下,規范比較有效。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認為,減持新規減少了大股東等減持對相關個股股價造成的沖擊,同時降低了二級市場的沖擊,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有利于緩解投資者擔憂,提振市場信心。
根據減持新規,所適用對象由原來的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或持股5%以上股東)和董監高兩類對象變成了三類對象,即增加了一類新對象特定股東。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
南山投資創始合伙人周運南認為,由于新三板所有的股東包括掛牌新三板時的原始股東、掛牌后定增進來的股東以及掛牌后在二級市場上買入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新三板企業成功上市后都屬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所以新三板企業的股東均為規定中所指的特定股東。
周遠南表示,雖然擬IPO的新三板企業都存在特定股東,但由于絕大部分的投資者最終持有公司上市后的比例都在1%以內,所以根據減持新規也可以做到一年限售期滿后隨時減持,基本無影響,只會對持股比例較大的機構投資者帶來減持時間的一點延長。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減持 股東 新規 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