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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案重審二審開庭
中新網昆明4月28日電 (王艷龍)馬拉松式的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訴中石化銷售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重審案二審28日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圍繞重審一審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等問題進行激戰。該案系中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糾紛案。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產生物柴油的企業。該公司于2014年將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該案后,于同年7月30日開庭審理。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云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駁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上,云南石油分公司等申請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龔炯、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標準主要起草人藺建民出庭作證。2015年8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6年10月,昆明中院重審宣判。昆明中院認為,在沒有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以相關規定的形式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主體、銷售數量、銷售定價等一系列問題給予明確的情況下,對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作為石油成品油銷售企業因《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所負擔的法定義務不宜強制命令的方式在不考慮任何前提條件下去完成,而是應當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遵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等。從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商業選擇看,由于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用作生物燃料的試點推廣工作遇到現實困難而又未獲解決,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經濟效益以及消費者利益之間的共生互利,且此舉也未給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本身帶來壟斷利益等,故雙方未能建立交易關系,不屬于違反《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雙方在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銷售問題上不存在競爭關系,遂依法駁回盈鼎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盈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在當日庭審中,雙方圍繞一審程序是否存在問題,判決事實是否存在遺漏或者錯誤,以及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問題進行交鋒。盈鼎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在審限方面存在程序錯誤,對雙方協商一事認定不當,且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重審的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被上訴人表示,此案與壟斷無關。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不存在錯查、漏查,上訴人發的律師函不屬于要約,雙方未達成交易存在正當理由,且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生產線尚未履行環評手續等,請求駁回上訴。
本次庭審中,法庭明確該案是拒絕交易糾紛的民事訴訟,不涉及其他性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中國石油系統 首例反壟斷案 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