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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適應并反映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對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規則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既能直接指導和協調未來出臺的民法典中合同、物權、侵權責任、婚姻家庭、繼承等編章的規范內容及其適用,而且能相應地指導和協調市場經濟運行所必需的商事、經濟法律、法規的規范內容及其適用,亮點不少。
首先,民法總則宣示了市場經濟得以順利運行所需的基本法律原則。比如,規定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原則;規定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關于征收、征用民事主體的動產不動產的程序、條件、補償基本規則的規定;對民事權利具體保護措施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為實現市場主體(民事主體)按市場內在規律進行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經濟運行等活動,提供了基礎性法律規范的支持。
其次,“特別法人”的民事主體行為得到清晰界定。在民事主體資格方面,民法總則適應市場經濟的現實,于民事主體部分在自然人、法人兩大類主體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組織這類民事主體,在法人主體內增加“特別法人”的規定。取得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就是市場主體,由此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也就可以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則可以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這些民事主體進行商品買賣、商業性或者公益性服務的提供與利用,以自己的名義取得或者轉讓國有和集體的土地使用權等一系列民事活動,其獨立的主體資格就不再存疑。同時,在民法總則調整民事主體的這些規范安排下,配之以有關專門法律法規的規范安排,我國非法人組織和“特別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和消滅也就不再有隨意性了,而必須履行法定的具體程序。這樣一來,將更有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良性運行。
再次,不僅規定民事權利的具體類型,還規定知識產權客體的具體類型。在財產權利方面,具體列舉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在人身權利方面,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具體厘清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具體厘清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在知識產權方面,概括性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同時,對知識產權的客體具體類型作出規定。
此外,肯定自然人個人信息可以作為民事權利保護的客體,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需要,還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即概括性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保持了民事權利一定程度的開放性。
最后,對市場經濟下民事行為復雜性體現前瞻意識。民法總則把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統合為民事法律行為,以尊重民事主體的行為意愿、強調對自己行為責任;特別增加了行為人和相對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以及以虛假的意思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規則;彌補了既有民事欺詐、脅迫法律行為認定和效果制度的缺陷,除了當事人相互欺詐、脅迫外,把第三人欺詐、脅迫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納入欺詐、脅迫制度;增加了禁止自己代理規則和雙方代理規則,以樹立市場誠信、保護委托人利益;還確立了職務代理制度,以解決市場經濟活動中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的后果歸屬問題。
總之,雖然在與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繼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民法典內部規范之間,以及其本體內部規范之間的體系化、制度的完備性、協調性方面還有些不足,但民法總則總體還是適應社會現實需求,反映我國市場經濟運行和發展要求的。它的頒布與實施,必將有利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有序發展。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民法總則 市場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