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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跟蹤騷擾臺政界人士提出“蕭敬騰法案”
3年前,在臺灣著名歌手蕭敬騰身上曾發生“半夜催魂湯”事件,有迷戀蕭敬騰的女歌迷先后被爆出實施潑灑穢物、撥打恐嚇電話、郵寄恐嚇信件等行為騷擾偶像,令蕭敬騰不勝其擾。2015年9月,臺灣更發生了臺大碩士張彥文因不滿與女友分手狠砍前女友47刀的血案震驚全島。事后經媒體調查,張彥文長期跟蹤騷擾被害者,但被害者卻求告無門,最終不幸遇害。種種事件凸顯了跟蹤騷擾對當事人造成的嚴重影響和放任這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因此,臺灣相關人士近日提起《跟蹤騷擾防治法》,旨在防治跟蹤騷擾行為。
臺灣政界人士吳志揚表示,臺灣目前僅在反家暴法規中有懲治跟蹤騷擾行為的相關規定,但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是為避免家庭暴力行為而設置的保護令,對于一般社會關系中存在的跟蹤騷擾行為,僅有畸輕的行政處罰,不但沒有保護令的效果,也無法有效防止跟蹤騷擾行為的升級。因此他與臺灣現代婦女基金會合作提出《跟蹤騷擾防冶法》草案,主張授權臺灣警察機關在被害人提出申請后核發警告命令,阻止一般關系的跟蹤騷擾行為。據介紹,該法案的反制對象還包括媒體派出的記者。
臺灣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說,這次提出的法案明確定義跟蹤及騷擾行為,只要是反復持續的監視、掌握被跟蹤者行蹤或監視、埋伏、接近、進入被跟蹤者及其相關活動場所,都算是跟蹤行為,其中包含媒體派出的“狗仔隊”。至于騷擾,則是在跟蹤行為之外,以語言、文字、符號、肢體動作、表情或電子通訊技術,對他人做出干擾、威脅、嘲弄、辱罵甚至是邀約、示愛、代訂商品服務的行為。林美薰舉例說,去年一名年輕女星由于不堪網絡上惡意言論攻擊在家中自殺,應引起世人警惕。該法案的通過也能一定程度上遏制類似的網絡欺凌行為。
林美薰說,這次的提案,是希望讓一線警察有法可依,“可以立即做些事”。在被害人提出申請后,警察機關應在72小時之內決定是否核發有效期限兩個月的警告命令,跟蹤騷擾者若違反警告命令,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與罰款。
同時,被跟蹤騷擾者也可向法院申請效期長達兩年的防制令,法院必須在兩個月內審理裁定。防制令除限制跟蹤騷擾者行為,還能要求賠償、返還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的破壞和財產損失,若違反防制令,跟蹤者最高將被處以3年徒刑、拘役,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罰金。(孫萌萌)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跟蹤 騷擾 臺灣 政界人士 蕭敬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