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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界小組熱議民法個人信息保護話題現場側記
互聯網大數據造就“透明人”,但這樣是對的嗎?
——經濟界小組熱議民法個人信息保護話題現場側記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9日電(記者 崔呂萍)3月9日,經濟界小組討論的關鍵詞是民法總則草案114條——“個人信息保護”。這是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時新增設的條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有人說,個人信息保護入法是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之一。的確,個人信息是公民最重要的權益,其保護問題受到較大關注。我的建議是,盡量舉例說明問題,哪些組織和個人收集公民信息的行為是依法取得,哪些是非法取得,這樣有利于大家知曉。” 對于這個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率先發聲。
他的這番話馬上得到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旅游局原局長邵琪偉的呼應。他分享了自己親歷案例:“孩子給我買了一部手機,寄到我家,簽收時送貨員向我索要身份證號碼,我要求對方出示索取我證件號碼的理由,送貨員給不出合理理由,最終沒有登記我的號碼。這件事一較真,就看出紕漏了。”
除了索取無名,個人信息還有被過度索取的問題。在前一天的經濟界小組討論上,全國政協委員、交通銀行原監事長華慶山就講述了他在注冊某支付工具時的例子:“已經填寫了手機號、身份證號,網頁忽然彈出幾個人的名字,問我認識哪幾個。這一輪選完了,又彈出一組名單讓選擇。但這和我申請支付工具能有多大關系?”在他看來,網站此舉是為了給數據庫增加新內容,但作為用戶,他對此感到不安。
回到昨天的小組討論,圍繞這個話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監會原主席尚福林按開了話筒。
“互聯網和大數據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有時是一種合同行為。比如下載APP、特別是微信這樣的社交軟件,這方面需要區分看。比如電商平臺是利用信息謀取商業利益的,社交平臺一開始是沒有商業利益的。現在,很多年輕人吃飯之前都先發照片,這些數據如果收集起來,都可以對應一個人的信用,而且每個人都有差異性的微信圈子,分析一個人的微信圈子,大致可以分析出他的個人信用情況,如果他想去貸款,這些數據可以成為判斷標準。”尚福林這樣說。
“我想說的是,對這些信息采集時,是否應告知本人?”尚福林認為,在互聯網之下,個人行為基本都是透明的,去了哪、住到哪,互聯網通過數據都能知道。如果這些數據痕跡最終被用于商業了,需要對本人進行告知,“現在的情況是,商家利用收集到的個人搜索痕跡,可以實現為客戶精準推銷產品。表面看,商家的服務越來越到位了,但從根源上看,居民個人信息已泄露”。
互聯網早已覆蓋全球,同樣是個人信息保護的話題,他國的一些做法我們是否可以借鑒一下?
尚福林話音剛落,楊凱生分享了一個案例。
“在歐盟區,曾經有人起訴谷歌,認為他的行蹤在谷歌上面被搜索到,侵犯了他的隱私權。這場訴訟最終判定谷歌敗訴。現在,谷歌在歐盟區的搜索業務要征求擁護意見,如果用戶不同意,谷歌就不能提供此人的搜索結果。”楊凱生這樣說。他建議,應賦予公民信息收集的知情權,并使其有權力對這種收集說“不”,但這并影響社會治理。
“我應該有不披露個人信息的權利,說白了,這是我的個人隱私。”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黃建初為這場啟發式討論進行了總結,在他看來,法律如何保護個人隱私權和社會公共權力,這是一個將來的重點,而在民法總則草案明確釋放保護個人信息的強烈信號后,未來的配套法律也應加緊制定。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保護 民法 經濟界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