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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視野中的法治教育定位

2017年02月13日 08:39 | 作者:曹融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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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會與教育

1.文化、社會與教育的關系

文化作為“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成果的總和”,被認為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這是對文化最廣泛的理解,但一個概念的外延越廣,其內涵往往越模糊而難以把握。幾乎日常生活的每一個方面都可以加上文化二字,被冠以“××文化”之名,但這并不能幫助說明文化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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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語詞源上看,早在《周易》里,中國古人就有“觀其天文,以察時變;觀其天文,以化成天下”的說法。英語中“文化”(CULTURE)一詞來自拉丁文,它的原始含義是“耕作”。后來指人工的、技藝的活動及其成果,還擴展到風俗習慣、文明制度等。中西辭源學上的證據共同顯示了文化的內涵并不獨立于人而存在。所以從本質上看,文化即人化,即人的生活樣式。

如果說自然界的“人化”過程體現了文化的“人本性”特質,那么不同的社會群體則體現出文化的“主體性”的特質。每個社會共同體積累下來的文明成果和生長出的獨特的價值取向,反過來通過對人的思想、情感、活動的影響來“化人”,使人具有某個社會共同體成員的身份和地位,以及該社會所特有的價值觀念。

文化的動態過程所呈現出的“人化”和“化人”的雙向作用,也正是最廣泛意義上的教育過程。教育是為了人類生活的社會延續和發展,同時也是為了人的成長和發展。通過教導和學習,新生一代得以掌握社會群體積累下來的經驗、知識和習俗等文明成果,社會群體也借此得以延續和發展下去。

2.教育制度的社會目的

從傳承文化、培育未成熟的社會成員的角度來看,教育是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條件。因此,教育具有明顯的社會性,既受社會制約,同時也作用于社會。

最初的教育活動貫穿于整個社會過程,經驗的傳遞僅憑言傳身教和耳濡目染。隨著文明的進步,社會資源和經驗的復雜程度使無意識的生活教育變得困難。文字的發明和書籍的出現,使掌握了文字的人能夠以文字為媒介從事專門的教育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世界上最專門、最具形式意義的教育確實是不能離開普遍的文化傳承過程的,而只能按照某種特定的方向,把這個過程組織起來或者區分出來。

這體現了教育制度的社會目的。不論在哪個國家,現代教育制度都服務于某些基本的社會目的,它們主要是:社會化、社會控制、社會選擇與分配、同化或文化整合、為社會革新和變化作準備。

我國的教育傳統

1.傳統社會對道德教育的強調

從古代教育制度來看,堯舜以及最早的夏、商兩個朝代,其教育本質上屬于道德與宗教教育,僅涉及人際關系以及人與神之間的關系。西漢以后,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之下,孔子之道或儒家經典中的主張成為政府確定政策、治理天下的正統觀念,也是考試士子和選拔官吏的標準。公元1104年,宋徽宗在京城及各州創辦了算學、醫學、畫學、書學四種專門學校,其課程信息顯示其仿照古代時縣學的模式,注重德行與文學教育。宋朝初年各皇帝大都不夠重視學校建設,科舉制卻獲得極大的發展,因其被認為是國家斟選優秀官員的一種有效且必要的方式,宋朝時的士子因而也更加注重考試而輕視學校。

一般認為,清政府于1903年擬定《奏定學堂章程》,并于1905年12月設立學部,是廢除科舉制建立新教育體制的開端。這一教育改革廢除了政府給高等學堂畢業生授予官職的制度,標志著文官考試制度與教育考試制度的分離,這確實是中國教育史上極有意義的一件事。由此,我國的學校組織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開始向現代學校組織發展。但在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下,教育的主要宗旨仍是發展學生的道德。袁世凱曾在就職演講中反復強調“道德”,并將其解釋為“忠信篤敬”。統治者通過設定道德的特性重新確定的道德觀成為教育的唯一終極目標。

2.傳統社會道德教育的特點

自漢朝開始的尊孔讀經之風,是在中國綿延了兩千多年的傳統,對中國后世教育產生了極大影響。此后的教育因受經書限制,內容墨守儒家典籍。教育方法則沿用經學傳統,重視對典籍的注釋和背誦。形成這種特點的原因在于科舉考試制度與教育制度的合二為一,國家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有治事能力的官吏,受教育者接受教育也只是為了考取功名從而走上仕途。

可見,教育制度是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社會制度之一,它既由整個社會制度決定,又代表社會的意志,而且是代表社會統治階級的意志。傳統專制社會通過道德教化設定人才培養和官吏選拔的標準,使人克己復禮,遵守道德義務。實際上是將道德教育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以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并穩定社會秩序。注重道德文章而非道德實踐和教育的工具主義,可以說是我國教育傳統的兩大特點。

現代社會中的道德教育與法治教育

1.道德與法律教育的性質

道德與法律是與教育同樣古老的社會現象,它們是實現社會控制的手段,服務于具體的社會的目的。因此不同社會形態下,道德與法律具有不同的內容和作用,而道德和法律內容的傳播和普及需要通過教育來實現。但不能僅將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理解為傳授關于道德和法律內容的知識,而應將教育的重心落在道德和法律意識的培養上。因為了解道德訓誡和法律規范的內容是社會成員自覺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前提,卻不能直接實現這樣的社會效果。這是由二者的性質決定的。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在生存發展活動中形成的價值關系的反映,表現為一個社會的秩序。以這種價值關系為對象形成“道德觀”和“法律觀”的系統理論,是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內容。但是對社會成員來說,理解和掌握“道德觀”和“法律觀”的內容,還只是停留在認知的層面,只有形成了它們與自己行為之間關系的自我認同,才能形成自身的道德和法律觀念,從而實現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目標。

這是由于道德觀屬于“非價值意識”,形成的是對外部世界的客觀描述;法律觀屬于“價值意識”(即對客體與主體關系的反映形式,是人類價值關系、價值生存和價值實踐的精神形式,主要表現為知識、科學和真理等),體現的是關于主體的自我意識。因此,作為價值觀教育,道德和法律教育培育和塑造的是社會成員對二者的主體意識。

2.道德教育與法治教育的關系

可以說,教育與社會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道德與法律教育的內容隨社會形態的改變而變化。傳統人治社會重視道德教育,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形塑的是臣民對統治者自覺服從的義務觀。

在現代法治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體。社會秩序的實現既依賴每個社會成員自覺履行義務,同時也保障每個社會成員權利的實現。因此,維護社會秩序不再是統治者自己的事,而是與每個社會成員息息相關的公共事務。教育的社會目的相應的也不再是規訓臣民,而是培育法治社會公民自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和責任意識。

應通過教育形成與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相適應的社會意識及生活方式,需要在傳統重視道德義務教育的基礎上,更加強調權責統一的法治觀念。因此,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應對法治教育作廣義的理解,將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在其中。

3.學校中的法治教育的定位

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組織,是從近代開始發展起來。近代以前,各“學校”處于游離狀態,雖有程度等級的區別,但互相之間不存在明確的銜接關系。近代以后,公共教育制度開始形成,公立學校致力于全民教育的社會職能也顯而易見。

在公共教育體系中,一般存在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并列的兩類學校教育系統。毋庸置疑,價值意識教育應屬于普通教育系列,具有全民教育的普及性質。并且,要培育整個社會成員的法治意識,應將其確定為基礎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全面展開。

再者,價值意識的主體相關性,決定了在主體參與實踐活動的過程中,知識才能被接受為主體自身的觀念。這就要求首先在現行的道德教育中,在教材編寫和課堂講授道德準則及模范人物事跡的基礎上,增加現行法律常識和知識的內容。而且,由于法律規范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的限制,以及為了盡量減少現行教育體制中傳統經學傳統的影響,應采取增加學生的參與感和主動性的教學方式,突出法治教育培養學生權利和責任意識的實踐性教育定位。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教育 道德 文化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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