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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無罪判決率還有不少提升空間
無罪判決率還有不少提升空間
歐陽晨雨
2017年1月10日上午,河北省高院院長衛彥明在向省第十二屆人代會報告該院2016年工作時透露,河北省法院嚴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對不能認定犯罪的212人依法宣告無罪,無罪判決率為0.383%,即每萬名被告人中,約有38人最終宣告無罪。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最高法的工作報告顯示,2015年全國無罪判決率為0.084%,即每萬名被告人中,約有8人宣告無罪。
在司法審判中,無罪判決率是個很容易被忽視的概念。所謂無罪判決率,就是法院在刑事審判中作出無罪判決的被告人數占法院生效刑事判決人數的比例。當年,最高法時任院長肖揚說:無罪判決率是一國刑事訴訟的重要指標,它不但與社會公平正義、人權保障和程序公正緊密聯系,而且還體現著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對偵查行為有效性終局確認。
為什么會出現無罪判決?這是因為客觀上我們還不可能達到“上帝的標準”,畢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案件也是由人來審判的。盡管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三項“標準”,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偵、控、辯、審各方對證據采信、訴辯認知不同,難免會出現無罪判決。如果片面要求控、審方絕對一致,排除無罪判決,反倒是違背了司法規律。
無罪判決存在于世界各國。當然,因為定罪證據標準不同,各國在無罪判決率上也有所差異。比如,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排除合理懷疑”,導致較高的無罪判決率,一般在20%左右。在我國香港,法院的無罪判決率甚至達到了45%。不過,大陸法系國家依靠法官的“內心確信”來定罪量刑,造成無罪判決率低,一般在5%左右。
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的無罪判決率,無論是與歐美法系國家相比,還是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都相差甚遠。一個頗為奇怪的現象是:隨著社會發展,法院審理案件數量在大幅攀升,無罪判決率卻一路走低。有統計表明,2008年至2014年間,我國無罪判決人數持續下降,年均下降12%,無罪率依次為0.136%、0.121%、0.099%、0.085%、0.062%、0.071%、0.066%。當然,2015年有所提高,但0.084%,終歸是乏善可陳。
其實,如果再“認真”一些,就連這個比例可能也要大打折扣。因為在法院無罪判決中,還有一些是自訴案件宣判無罪,更具統計價值的公訴案件,無罪判決率只會更低。2014年的公訴案件無罪率,折算下來僅為0.044%。具體到個別地區,這個比例低到可忽略不計的地步。如2015年浙江省判決5人無罪,無罪率僅為0.004%,每2.5萬名被告人中,才有1人被判無罪。
無罪判決率過低,并不讓人樂觀。因為,在一個法治運行良好的社會,司法審判秉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無罪判決率不會趨于消失,會始終占比較大的比例。審視近年來發生的冤案,大多是因為在證據不足、事實存疑的情況下,強行作出有罪判決。
為什么會出現無罪判決率偏低?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訴訟制度成因,也有司法人員素質原因,既有傳統刑罰觀念的桎梏,也有公檢法制衡不力的因素,但歸結起來,還是在刑法理念、司法政績觀上出現了“偏差”。在有的人看來,人民法院就是定罪量刑的地方,“定罪率”就是政績;判來判去,把“被告人”變成了“無罪”,這就是失職。
在現實中,無罪判決與業績考核“緊密相連”。2005年實施的《檢察機關辦理公訴案件考評辦法(試行)》,對績效考核指標作了具體規定,要求無罪判決率低于0.2%。最高法院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中,也有無罪率的蹤影。尤為奇葩的是,之前某市級檢察院的績效考核規定,如出現一起無罪判決案件,不但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還要追究責任。與之對比,河北省高院的年度工作報告,將無罪判決“改善”寫入,卻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上的進步。
總的來看,“無罪判決率”還有不少提升空間。期待在不斷深化的司法改革中,秉持先進理念,健全訴訟程序,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模式,用前行的司法正義彰顯法治精神。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無罪判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