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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簽賣房合同后反悔 法院:退142萬定金 賠142萬
見房價天天上漲,賣家向買家提出加價10萬元,沒想到買家居然答應了。賣家見此得寸進尺,一再找理由拖延時間,發展到后來,竟明確表示房子不賣了,且將全部定金退還買家。買家無奈之下將賣家告上法院,主張賣家根本違約,應向自己支付雙倍定金,即除退還的142萬外再向自己支付142萬。11月11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雙方買賣合同解除,賣家除退回142萬之外,還要再支付買家購房定金142萬元。
合同簽了,他卻一直拖著不辦手續
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張鋒通過某房產中介與浙江義烏人王明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張鋒購買王明位于清涼門大街的中海鳳凰熙岸某幢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為191.2平米,總價高達710萬元,先付定金142萬元。合同簽訂后,張鋒如期向王明支付了購房定金142萬元。之后的交易中出現了一個大問題,那就是房屋貸款沒結清,抵押權還在銀行手上。所以,雙方交易無法按照約定通過監管賬戶進行,中介遂組織雙方至銀行申請購房貸款。銀行一看王明的房子沒解押,擔心貸款風險,要求王明提供擔保。可王明不樂意,不同意簽合同。無奈之下,中介只好換了一家銀行貸款。
2月24日,中介通過微信聯系王明,要求他提供張鋒申請貸款所需的材料,王明未予回復。經中介再次聯系,雙方確定于2月29日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但王明又稱要到3月2日才有時間。3月初,雙方終于簽訂了借款合同。3月27日,中介通過微信聯系王明,告知買方的貸款審批將要結束,首付款將要到位,請其對出售房屋進行解押。
次日,王明回復中介稱,買方已經超過履行期限,自己有權解除合同。中介則回復王明,“你總是說忙沒有時間,沒有完全配合買方簽訂貸款合同,導致貸款時間延遲,這不能怪買方。”
加價10萬,買家同意后他又反悔
更多的“幺蛾子”還在后頭。3月30日,中介兩次告知王明,稱張鋒申請的銀行貸款已通過審批,請其盡快將出售房屋解押。當日,王明提出以下要求:房價上漲厲害,張鋒須增加10萬元購房款,中介方提供貸款通過審批的資料,張鋒提供首付款,然后三方于清明節后共同辦理解除抵押手續。對于王明的加價要求,張鋒開始沒有同意,后在中介的勸說下,張鋒同意增加10萬元購房款。
4月1日及4月6日,中介又通過微信聯系王明,請求對房屋解押,但王明未予回復。這之后,中介又多次聯系王明,但王明要么稱沒有時間,要么確定了時間又不辦理。4月20日,王明通過微信回復中介,認為合同履行期限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時間,張鋒構成違約,他將委托朋友處理。4月22日,中介又通過微信聯系王明,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王明沒有回復。5月3日、4日,王明退還張鋒購房定金142萬元。
對簿公堂,雙倍退定金損失慘重
5月10日,張鋒一紙訴狀將王明告到南京鼓樓法院,并將中介方列為第三人。張鋒要求王明繼續履行合同,并按每日2130元計算支付違約金;第三人配合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訴訟費、保全費由王明承擔。
法院受理張鋒的起訴后,王明隨后提起反訴,主張張鋒違約,認為應由張鋒承擔違約責任。案件審理中,張鋒改變訴訟請求,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是要求王明支付雙倍定金,即王明在退還已收取的142萬元定金后,再向自己支付142萬元。而王明則在庭審中稱,張鋒違約在先,并構成根本違約,應向他支付違約金142萬元。
11月11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張鋒不構成違約,王明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現王明已經返還張鋒定金142萬元,仍應返還張鋒剩余款項142萬元。對于王明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編輯:秦云
關鍵詞:簽賣房合同 反悔 定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