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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惡性案件屢見報端。有人主張,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這一建議缺乏實證數據和科學依據,可能產生相反效果。我們應當客觀、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不應為極端個案或輿論左右科學專業的判斷。
我國法律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契合國情。目前,多數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定在了14周歲(包括)以上。雖然有一些國家的起點偏低,但這些國家都存在獨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對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干預處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處罰的只是少數案件。自制定近現代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以來,我國逐漸形成了14周歲、16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標準。這是在綜合考慮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地理氣候條件、刑事政策、兒童發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歷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斷,經過了歷史的檢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違法犯罪發生發展規律。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缺乏實證數據支持,會陷入人類文明越進步刑事責任年齡越應降低的悖論。迄今為止,沒有看到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情況的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媒體曝光的極端惡性事件以偏概全,得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數量急劇增多的結論。以此作為實證依據,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違科學嚴謹的立法精神。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發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長的社會環境同樣發生了巨大變化,他們學習、實踐以及試錯的成長期并沒有縮短,心智成熟的年齡也未提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恰恰說明了他們辨認控制能力依然不足。否則,隨著文明日益進步,刑事責任年齡會越來越降低。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導致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問題。大量實證數據和研究表明,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出現了問題。例如,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中,多來源于殘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動、閑散、流浪等失學失管無業的群體,曾深受網吧、酒吧、歌廳等娛樂場所的負面影響。簡單地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僅難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而且是一種回避問題、轉嫁責任的做法。對未成年人判處監禁刑,不僅會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修復社會關系。一旦可塑性很強的未成年人被貼上犯罪標簽,就容易產生仇恨心理甚至形成反社會人格,重新犯罪。心理學、社會學、神經科學和行為學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具有易感性、易變性。只要教育和干預得當,絕大多數問題未成年人的行為或心理偏差可以得以矯正。
兒童利益最大化,就是社會利益最大化;使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才是對社會最好的保護。當務之急應是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體系,用教育性的保護處分措施,針對性解決未成年人存在和面臨的問題,改變目前“一放了之”的局面。同時,應當盡快健全法律制度,出臺措施,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完善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置機制,整治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社會不良環境,加大政府對深處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唯此,才是應對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之正途。
(宋英輝 作者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未成年人 年齡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