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我國擬修法加強監管防止船舶污染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崔靜、宋張琴)為加強對船舶污染的監管,3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草案在要求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同時,增加“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的規定。
草案同時提出,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草案,向海域排放海洋環境保護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或超過標準、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或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有以上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我國擬修法 加強監管 防止船舶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