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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賣產品郵箱中搞推銷 互聯網咋治“擾民”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一個多月,仍存在著不少死角:微商廣告依然任性刷屏,擠占朋友圈空間;郵件廣告常駐個人郵箱,嚴重干擾用戶體驗;自媒體廣告披著“雞湯”外套,令讀者防不勝防。
資料圖
刷朋友圈,想看看小伙伴的“心靈雞湯”,點開才發現他成了微商;
打開郵箱,瀏覽未讀郵件,接近半數都是廣告;
點開文章鏈接,標題頗為引人,結尾卻“畫風突變”,推銷起了商品。
有人說,沒有廣告就沒有互聯網的今天。不可否認,廣告效應曾經是互聯網投資的重要動力,但如果任由騷擾信息圍堵,用戶不勝其煩,是不是也會毀了互聯網的明天?
9月1日,《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給各類廣告發布者們立下規矩。但記者觀察發現,盡管百度、騰訊、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聯網企業已積極落實各項規定,但仍有不少死角亟待清理打掃。
朋友圈成了生意場
你的朋友圈,是否每天都充斥著這樣的內容?
“好多朋友問我改善皮膚的方法,我把法寶推薦給大家。你恰好需要,我恰好專業。”
“沒有丑女人,只有懶女人,當你還在心疼質疑幾百塊錢的時候,別人早已敷好面膜睡美容覺了,差距由此誕生。”
9月1日《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后,微商們在朋友圈的日常刷屏似乎并沒有受到影響。記者隨機加了幾個微商的微信,點開她們的朋友圈發現,幾乎所有的廣告都沒有按規定加上標識。“我們知道有這樣一個規定存在,但是它所管的范圍是純粹的廣告,而我們的文案都是將商品自然而然地融入段子里,不應該被直接定義為廣告。”微商小成這樣認為。
小成也承認,如果按規定標出“廣告”二字,會引起客戶的反感,就有可能被拉黑,宣傳效果大打折扣,影響銷量。“未來我們會讓自己的宣傳更隱性,推銷更巧妙。”小成說。
朋友圈廣告會成為“漏網之魚”嗎?
“不論采取何種形式的推廣方式或手段,只要具備了‘直接或間接地推銷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屬性,就應該納入互聯網廣告管理范疇加以管理。”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說。
沒有加入微商的網友有時也會面臨這樣的尷尬:“親,我開始代購了,麻煩幫忙轉發到朋友圈哦!”“這是我新開的小店,是兄弟就幫忙轉起!”不轉,可能是不給親友面子,但是一旦轉了,就要承擔起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在《暫行辦法》的約束下,網友們對在朋友圈友情轉發商品宣傳信息,也應當保持一個謹慎的態度。
“朋友圈是一個社交媒體,但有的逐漸成了商品廣告平臺。如果不對這些廣告行為加以規制,一旦出現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后果很難估量。”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
郵箱常駐“釘子戶”
“就算世界將我拋棄,至少還有廣告郵件把我牢記”。不少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打開個人郵箱,滿目盡是廣告。
這些門類繁多的廣告郵件從何而來?
事實上,目前多數網站在向新用戶開放注冊時,通常會要求用戶同意相應的服務條款。以國內某電商平臺為例,其服務條款中默認用戶一經注冊,即被視為同意該平臺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相應的商品廣告信息、促銷優惠信息等。這隱藏在長長條款中的“玄機”,即便被用戶注意到,但為了完成注冊也不得不勾選同意,默認接受。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但你有規定,我有對策。盡管用戶可以選擇退訂,但相比于巨幅廣告郵件圖文,一些廣告的退訂和關閉按鈕,在設計上處處設套。有的關閉按鈕小到讓人無法辨認,有的對相關內容設置跳轉鏈接,用戶稍不注意就會被引向其他頁面。
業內專家表示,未來仍需出臺相應的行業標準,對關閉按鈕大小的設置規定進行細化,不能讓用戶越點越開,越點越亂。
一些提供個人郵箱服務的平臺,也在不同位置安排廣告內容。比如記者發現在某個人郵箱的登錄首頁上,類似“女神直播送千元紅包”“超值商品,一元可得”等信息仍出現在醒目位置,以“推薦”“福利”等名目,行推廣、營銷之實,其中多數并未按照《暫行辦法》規定標明“廣告”字樣。
“心靈雞湯”嵌廣告
隨著互聯網廣告競爭日益激烈,一些自媒體為追求傳播效果,用故事、煽情文字等形式對廣告進行“軟包裝”,在文中以及結尾嵌入推廣信息,吸引網民轉發。
《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這類自媒體廣告同樣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明確標識,發布方也要依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針對自媒體廣告的現有規定,在具體落實中面臨著復雜情況。自媒體廣告依據廣告出現位置的不同,對其發布者的責任主體界定也存在差異,甚至會出現多個主體重合的情況,給責任審核和認定增加難度。
據一位在廣告公司工作的員工表示,一些公眾號嵌入廣告內容的單篇文章標價遠遠高于相關條款的罰金。利益驅使,他們很難主動進行自我規范和調整。
此外,由于各類“軟包裝”的自媒體廣告往往充滿噱頭、抓人眼球,手段高明者甚至令網友不易察覺,這也間接削減了網民舉報的動力。
據悉,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目前已投入試運行,將初步形成基于云計算的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能力,為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提供資料采集、違法證據固定、監測信息發布及結果匯總等重要技術支撐。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黃河表示,除了更為高效的廣告監測中心,未來也需要充分發揮廣告協會等行業組織的自律引導作用。同時,消費者也應參與其中,辨別廣告信息的真假,積極抵制和舉報虛假違法廣告信息。(本報記者 董絲雨 錢一彬)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朋友圈 賣產品 郵箱搞推銷 互聯網咋治“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