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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新規有助還原互聯網金融本質
違規經營、詐騙、跑路,不是P2P網貸行業的標簽,也不是互聯網金融的屬性。唯有對監管適應,網貸業務才有可能還原互聯網金融本質,找到長久健康的發展模式。
經廣泛征求意見后,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和網信辦于24日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對網貸中介法律地位、監管體制、業務規則、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內容包括明確網貸平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對經營范圍實施“負面清單”,提出13類不得從事的行為,規定個人在多個網貸平臺的最高借款上限為100萬元等。
此次網貸新規,被不少業內人士視作“史上最嚴”監管細則,由此也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邊界定下了基調。自P2P網貸行業迅猛發展以來,該尊重市場自發秩序任由其發展,還是該適當加以規范的爭論始終不絕。特別是去年底銀監會發布網貸新規征求意見稿以來,爭論越發趨于激烈。網貸新規的出臺,結束了這場爭論,也結束了網絡借貸缺乏行政監管的歷史。
為什么網貸新政趨于嚴格監管?其實網貸發展的現實狀況早就給出了答案。不少網貸平臺的發展,靠的就是鉆監管的空子,要么以自融為目的,吸收資金后自投項目以尋利,要么采取拆標方式,把中長期借款拆分成短期借款,有的平臺完全沒有風控意識甚至本質上就是詐騙平臺,一旦資金鏈斷裂或真相大白就干脆跑路,致使投資者損失慘重。去年被曝光的e租寶,只是其中一例。
網貸平臺普遍存在的亂象,已反復顯示了行政監管介入的必要性。網貸新規突出體現了對于網貸業務的四大法律定位。其一,是確定網貸從業機構的“信息中介”性質和“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和補充”的法律地位,這體現了保護而非扼殺網貸業務的意圖。
其二,是實施“負面清單”,為網貸經營劃出“紅線”。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等規定,都是去偽存真,將網貸業務納入正常軌道之舉。
其三,是特別注重防范金融風險。新規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和借款人應履行的義務都作了具體規定,同時明確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對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規定了上限,這有助于維護債權人利益,防范洗錢行為和系統性風險發生。
其四,明確客戶資金須交由第三方銀行存管,并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辦法、網貸機構備案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相關配套制度。這一規定,保證了網貸資金不被挪用,也便于對違規資金查處監管。
市場預測,在網貸新規正式實施前后,大約90%的網貸平臺可能會消失。這是網貸市場需要的一次洗滌。違規經營、詐騙、跑路,不是P2P網貸行業的標簽,也不是互聯網金融的屬性。唯有對監管適應,網貸業務才有可能還原互聯網金融本質,找到長久健康的發展模式。(徐立凡)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網貸新規 互聯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