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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壽宴被罰,“村規民約”不能違法
輕率地以罰款去規范私人事務,易逾越德治與法治的應有邊界。
據報道,8月10日,四川達州市宣漢縣南壩鎮一村民為自己母親辦壽宴,被舉報違規,隨后,這位村民被要求繳納650元“違規辦宴席認識費”。南壩鎮紀委表示,為了制止當地頻繁辦酒席的風氣,各村此前均出臺了“村規民約”,規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歲或90歲的時候才能辦壽宴,而當事村民為母親辦壽宴時,其母親只有87歲。
以“違反村規民約”為由,要求村民繳納650元“違規辦宴席認識費”,這種做法無疑十分荒唐。因為在這里,被作為“違規”罰款依據的所謂“村規民約”本身,實際上有違規違法嫌疑。
首先“法無授權即禁止”,村規民約也不能限制村民處置財產的權利與自由;所謂“違規辦宴席認識費”,更是明顯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涉嫌非法越權制定罰款事項,侵犯了公民合法財產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村規民約限制村民辦壽宴的桌席數,是無理的、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定罰款’,已經超過了法律的規定,是非法的、無效的”。
其實,即使不考慮當事者普通村民的身份,就算是針對黨員干部等特殊身份人員,相關的辦酒席宴請限制,同樣也并不是可以任性為之的。如此前中紀委官網曾專門發文,針對如何判定“紅白事”是否屬“大操大辦”給出六條標準界限,即“是否使用公款;是否使用公物;是否使用公產;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
“頻繁辦酒席”當然確實是一種不良習氣,也確實應加以規范。但同時必須清醒意識到的是,只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即便這種習氣涉嫌鋪張浪費,對于普通公民來說,也仍是一個“個人自由、權利自主”范疇內的私人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對于此,當然可以引導、勸誡,但顯然又不宜簡單粗暴地以罰款方式強行干預,否則,輕率地以罰款去強制規范私人事務,不僅會在法治層面逾越了政府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界限,也會在社會治理層面混淆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的應有邊界,無助于“移風易俗”的實現。
□張貴峰(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辦壽宴 被罰 村規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