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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見》指出,要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了9大方面54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二是規定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三是明確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應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四是提出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等情況,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意見》要求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責任追究工作要加強與黨建、審計、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等部門的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效果。探索向社會公開責任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責任 追究 投資 企業違規 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