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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因搶手機被問責應成范本
8月18日,新京報記者前往河北安新縣環保局采訪王姓副局長被搶走手機。針對此事,8月20日上午,安新縣對外通報稱,王姓副局長已被停職檢查。
政府部門沒有拒絕新聞采訪和社會監督的權利,搶奪手機或采訪器材,更涉嫌違法違紀。前不久公安部要求民警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雖是對公安系統的要求,但“要敢于面對鏡頭,尤其是媒體鏡頭”的道理是相通的。遺憾的是,這些年來,時常有公職人員搶民眾或記者手機行為,可因此受到追究的很罕見。即便是事后調查處理,一些官方也回避搶手機問題,只就“沖突”說事。
新媒體時代,官員要適應鏡頭,這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公安部要求執法者“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安新縣官方對官員“搶手機”進行處理,都是對此問題的正視。而比問責一個“搶手機”官員更重要的,是當地官方對“搶手機”的定性。官員上午搶手機下午歸還,并因手機損壞賠償2000元,之后被停職;官方稱“給我縣造成負面影響”……個中呈現的,就是對“習慣在鏡頭下”執法和開展其他公開公務活動的認可。在此也希望,這個“搶手機被問責”的案例能成為一個范本,被更多地方借鑒。
□馬滌明(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河北安新 采訪 官員 搶手機 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