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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0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居住證制度"
原標題:北京10月1日實施“居住證制度”
法制晚報8月11日消息,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正式實行居住證制度。屆時“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同時有合法穩定就業、有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即可申請。持證人不僅將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等,居住證還將成為參與北京積分落戶的必要條件之一。
今天上午,北京市政府正式發布《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辦法中明確,《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辦法規定,來京人員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申領《北京市居住證》。規定申領人不僅需要滿足“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三個條件之一。
其中。“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符合條件15日內可拿證
“辦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需要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證申請材料。其中,對于符合條件的申領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參與積分落戶須辦居住證
“辦法”中明確提出,本市將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而居住證,則是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這意味著,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后,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才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持證可享3權利6服務7便利
根據“辦法”,《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同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據介紹,目前國家規定的各項權利、服務和便利規定,北京已經落實。除了上述3項權利外,持證人在京還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
同時,在國家規定的7項便利中,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5項均已經落實。而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將啟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進。
此外,還有一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調整現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執行。不僅如此,北京為持證人提供一些個性化服務。比如,老年人持證可以免費逛公園、免費乘坐公交車,遇到緊急特殊困難的人員可以享有臨時救助等服務。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辦法規定,《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出具虛假材料撤銷居住證
根據“辦法”,在申領、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信息變更、簽注等手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辦理程序,不予發放《北京市居住證》;已經發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證》應當予以撤銷。
到哪申領?
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北京市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首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其中,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曾珂
關鍵詞:居住證制度 北京市 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