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眾說 眾說
路怒只代表“庸惡”不代表正義
日前,廣東中山“路怒司機撞車”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7月28日下午,趙某駕車途經中山市小欖鎮某路口時,違規軋實線變道,與后方彭某的車輛發生碰撞。趙某下車后踩踏彭某車輛的引擎蓋,繼而駕車從路口違規掉頭逆行,連續多次撞擊彭某車輛,致雙方車輛損壞。
無論是出于一時路怒,還是此前二人有積怨,趙某的行為足夠惡劣,性質足夠嚴重,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而此前二人希冀通過互不追究而和解,不免有些“法盲”心態——既然涉嫌公然觸犯法律,就應由法律來定紛止爭,而非私了可以解決。
此案是否有隱情有待警方進一步偵查,單從路怒這一現象來講,有必要厘清其中的善惡。隨著各地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長,社會生活中曾經分散于各種空間的人與人之間的摩擦與矛盾,越來越集中于公共交通的路面上,于是“路怒族”現象逐漸明顯。與之相對應的則是“造怒者”:他們通常有強行超車、隨意變線等種種不文明駕駛行為。
在“路怒族”看來,“造怒者”是惡劣的,而自己則代表了規則和正義,于是,謾罵、別車等反制行為時有發生。然而,“路怒族”忽略的是,之于“造怒者”種種反制行為,本身也是不文明的。同是行為不文明,不是首先發生在“造怒者”身上就是應該被教訓的惡,而其后發生在“路怒族”身上就代表著正義。以法治思維看,即便“造怒者”違章,處罰權也在交警手中,而不是開車上路的“路怒族”。
漢娜·阿倫特曾指出:“平庸的惡”最大的危害在于,當惡的鏈條足夠長,長到每個環節的人都看不到這個鏈條的全貌時,每一個人似乎都有理由覺得自己無辜。事實上,“造怒者”也好,“路怒族”也罷,無不處在這個“庸常之惡”的鏈條上,本質上都對法律與規則缺少應有的敬畏。由此慣養的“庸常之惡”,說不定哪天就變成了“極端之惡”,淪為新聞中的趙某而為千夫所指。這才是公共層面需要反省的問題之一。
□燕農(大學教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路怒司機撞車 路怒族 造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