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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
中新網7月14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表示,此次食藥監總局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情況。
關于網絡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來抽檢?陳谞表示,第一,突出真實性。《辦法》提出“神秘買家”的制度。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帳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第三,具有層級性。《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說,鑒于網絡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的高度關注性,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第四,具有責任的到位性。《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陳谞還表示,《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二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三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編輯:楊嵐
關鍵詞:食品 網絡 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