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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是違法,豈能內部處理
毆打他人是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城管打人已不是在“執法”,而是在“違法”甚至“犯罪”,豈能由單位自行處理。
2016年6月24日晚上21時30分左右,西安雁塔城管在公園南路驅散小商販時,雙方發生沖突,城管方面1人死亡6人受傷。目前雁塔警方已將主要嫌疑人控制。
另據報道,同一天凌晨,蘭州安寧區城管多人毆打路人李先生,起因是李先生對城管的“執法”表達不滿,即遭城管暴打。安寧區城管局的說法是:當晚由局長帶隊例行整治行動,對于城管毆打李某視頻一事,執法局將進行調查,并在查清事實后進行說明。
前則新聞,小販捅死捅傷城管,肆意剝奪了城管的生命健康權,當地警方對小販予以刑事控制和追訴,是正確的。后則新聞,城管數次圍毆李先生,將其打得鼻青臉腫,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當地警方只是現場詢問一下,就交由城管單位自行處理,涉事警察的作為已涉嫌瀆職違法。
首先應當知道,毆打他人,都是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城管打人已不再是在“執法”,而是在“違法”甚至“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打人,無論輕重,就應該給予拘留和罰款的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可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結伙毆打他人,可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43條)。
如果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就已不是行政違法,而是出“行”入“刑”,成尋釁滋事罪了。根據《刑法》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第293條)。
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情形,城管經常涉及的,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這一種。
在蘭州城管圍毆李先生事件,城管毆打李先生,可以治安處罰了;當李先生去理論竟又遭到幾十名城管圍毆,城管則已是“隨意打人”,且構成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因此,對積極參與毆打李先生的城管,理應以尋釁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一般參與者,至少也應以“結伙毆打他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罰款。而事件中的警察明知城管人員已涉嫌犯罪卻不使其受到追訴,已成立了徇私枉法的瀆職違法或犯罪,同樣應受到問責。
我認為,各地城管尤其需要進行正規的法律法規教育,強調規范執法和文明執法。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行社會主義法治,而法治的要義正是,任何人都應受到法律的統治,小販不守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城管暴力執法和警察執法瀆職亦是如此。
□劉昌松(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蘭州 城管打人 內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