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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團伙盯上租車軟件 車主遭遇詐騙銷贓“一條龍”
央廣網北京6月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通過租車軟件將暫時閑置車輛租給別人開幾天,方便快捷,還可以省去一些中介的費用,一些私家車主很青睞這種租車獲益的方式。但是卻被一些人鉆了空子。
今天上午,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利用租車軟件“租車”,之后將車抵押,庭審揭示出,這背后,有一個詐騙、銷贓“一條龍”的犯罪團伙。不管是出租車的車主、還是想通過租來的車獲取抵押貸款的被告人,包括低價買車的被告人,都卷入了一個精心設計的騙局。檢察官提示,租來的車,租車者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擅自處置,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罰。
北京海淀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小康伙同他人使用pp租車軟件下單,以租用為名騙取被害人姚先生的豐田牌小汽車,當天,姚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區五路居地鐵站附近將車輛交付小康,隨后小康將車以抵押名義,以35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小李出售。小康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反復提到一個人,王寶立(音)。
公訴人:涉案的白色豐田RAV4轎車是你租的嗎?
康某:是的。
公訴人:你為什么要租這輛車?
康某:為了貸款嘛。我聽王寶立的話,把車租來了。
公訴人:你是通過什么手段租的車?
康某:他給我下了一個PP租車軟件。
公訴人:用的是你自己的身份嗎?
康某:我的。
公訴人:租車之后怎么處理的車?
康某:王寶立帶我去抵押的車。
公訴人:抵押車你得了多少錢?
康某:我沒有得到錢。
公訴人:抵押合同簽的多少錢?
康某:八萬。
簽完租車合同,租到車就去抵押?小康難道不知道自己這樣做是違法的嗎?
公訴人:你對涉案汽車有處分權利嗎?你可以抵押這個車嗎?
康某:我的法律意識不是很強,我覺得這個車在租賃期內歸我使用,我到期之后我再還回來。
公訴人:到期之后你怎么還?
康某:我把車再贖回來。
公訴人:在你們把車抵押的過程中,把車的GPS信號屏蔽了,為什么屏蔽車的信號?
康某:這個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是后來發現的。我后來手機上不了網了我才知道。
小康在回答辯護人的訊問時說,帶他買電話卡、裝PP租車軟件、帶他去抵押車輛的王寶立,竟然是他通過陌陌認識的陌生人。
康某辯護人:你和王寶立是怎么認識的?
康某:通過陌陌軟件。
康某辯護人:認識多長時間?
康某:沒幾天。
康某辯護人:認識他之前,你實施過類似的租車行為嗎?
康某:沒有。
小康說,他不了解租車的過程,更不了解將租來的車如何抵押出去獲取貸款,一直被王寶立引領著,簽合同也是在晚上戶外進行的,連聯系人長什么樣也看不清。當他聯系不上王寶立的時候,他給租車平臺打了電話,“說車找不到了,他們說一會兒有客服聯系我,后來應該是刑警隊的,讓我去取車,我就到海淀區刑警隊了”。
pp租車平臺的工作人員發現車輛的GPS被惡意拆除,而網上突然出現了一條低價賣車信息,賣的恰恰是小康以35000元價格賣給小李的涉案車輛,于是工作人員報警,捉獲小康的同時,跟小李說要買涉案輛車,將小李抓獲,小李被指控犯掩飾犯罪所得罪。公訴人認為:小康租車的時間是11月1日至3日,而抵押合同簽訂的時間是11月1日至4日,簽訂的合同上沒有出借方的任何的基本的情況和方式,而且把車開走的時候還采取了屏蔽GPS信號的手段,以上證據均顯示被告人并沒有把車輛贖回的主觀意愿,是以看似抵押的形式將車輛低價出售。
小康辯解:我感覺我自己如果想把這輛車租了賣了的話,我就沒必要找他們來抵押。我自己賣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周轉一下,因為都是我自己的真實信息,沒有必要把自己裝里邊。
小康和小李的辯護人都為他們做了罪輕辯護,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目前王寶立等人在逃。公訴人張蕊告訴記者,惡意租車低價出售的案件線上線下都有發生,“團伙的人、組織的人一般都有反偵查意識,他不會用自己的身份來租,他每次都是通過網上找全國各地的人,利用小康這樣的人用自己的身份租車,這些人去租車、把車抵押了,以為能得到錢,但實際這個團伙可能給你幾千塊錢,有可能一分錢你都得不著。”
公訴人提示租車者,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越雷池半步,就構成犯罪。
公訴人表示,“租來的車肯定你只有一個使用權,你沒有權利進行抵押或者出售,而且像小康這樣的人,也是比較可悲的就是被這種租車團伙利用,他自己本身可能一分錢都得不到,但是面臨的刑罰卻是三到十年,這一輛車就13萬,因為他干的是違法的事情,他可能還不敢報案,你自己沒有處分權的東西你不能處分。而且你用自己的信息來租車,早晚有一天會被查到。”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租車軟件 詐騙 銷贓 犯罪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