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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破產法、建破產管理局當其時也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6月2日)有媒體報道說,在《企業破產法》實施九年之際,破產法和企業并購、重組專家李曙光教授發出呼吁,認為在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政策條件下,應早日啟動破產法的修改工作,建立破產管理局,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以健全市場體制。
破產法是維系市場體制的最重要法制基石之一。從破產法產生和作用于市場的歷史看,其重要性可從美國憲法獨將破產法的設立及其原則納入其中,就可窺見一斑。以市場發育和運作的角度看,破產法是使市場的配置資源功能得以實現的基礎性法律。沒有破產法、沒有健全的破產法,沒有破產法的適用和破產法的實施,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健全,運作就會梗阻。
破產法,并不是搞垮企業的法律,而是處置實際上已經死亡企業的法律,是規范市場退出機制的法律。從一定意義上說,破產法既是保護企業債務權利人的法律,同時也更是保護破產企業員工權利的法律。因此,破產法越完善,企業債權人的權利就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破產法實施越嚴格,破產企業員工的遣散、失業保障和再就業的權利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中國破產法已經解決了“有無”的問題。但是,與市場發育程度相比,破產法本身的健全程度以及適用、實施效果,都與實際要求相差甚遠。這種情況,正是上述專家呼吁再次修改破產法、成立破產管理局的重要背景。進行供給側改革,處置僵尸企業,完善市場體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以及改變社會治理方式,健全破產法、健全破產管理制度、全面嚴格適用和實施破產法,都是其中的關鍵環節。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企業破產法》,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但在新破產法實施過程中,全國破產案件受理數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連續下降,這種反常情況使得破產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社會經濟調整作用。
這也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言,在中國已邁入負債消費時代,房奴、車奴及卡奴相繼出現,“負翁”正一躍成為這個時代消費主力的情況下,破產法覆蓋以及適用范圍必須隨之擴大,這樣才能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這也正是李曙光教授建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基礎。
個人破產是公司企業破產的基礎。以中國目前的發展程度以及個人財產狀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個人破產已經具備條件。有關數據顯示,去年有70多萬家中國企業辦理吊銷與注銷手續,但其主要是通過工商行政部門而不是通過法院破產程序退出市場,這其中有許多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從程序上講,個人破產既可以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又可以適用破產重整程序。
對修改現行破產法,李曙光教授還根據現在的實際情況,建議在破產法中增加規定允許事業單位破產的條文,對事業單位的破產作出規制。另一個重要的建議,則是在破產法中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明確相關條例上位法源,明確金融機構的范圍與界定,把所有市場中的金融主體作為破產法適用主體。
此外,建立破產管理局,也是適用和實施破產法的重要聯動機制之一,以期推動破產法實施。《破產法》增設關于破產管理局的規定,由其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一個政府部門來負責推動破產法的實施,可以管理破產方面的行政事務,從而理清政府的職責,從社會保障、權利保障的角度推動破產法的實際適用和實施。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破產法 修改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