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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領導人交接條例”初審通過 重大政策須問過當選人
據臺灣“中央社”4月6日報道,臺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上午初審通過“臺灣地區領導人交接條例草案”,總計11個條文,“朝野”兩黨討論最多的條文就是第九條草案有關領導人當選人的被咨詢權、領導人當選人就重大政策與預算有交付協商權。
“草案”版本經數次修改,“朝野”兩黨仍有歧異,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最后動用表決,民進黨團以5票領先國民黨團的4票,通過修正動議版,將提請下周“院會”處理。
同一條文第二項“草案”規定,領導人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并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段宜康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他會后受訪表示,最快4月中旬可望完成立法,但若國民黨團有意見,要求交付協商,可能要到520前后才能處理。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院會”處理時,將會要求“朝野”協商。
根據“臺灣地區領導人交接條例草案”規定,條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至于交接事項,則由領導人當選人與領導人各自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另外,為避免人事酬庸、徹底監督交接期間的人事調動,“條例”中也明文規定,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與“中央”各行政機關所屬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之人員名冊須一并交接,若違反該規定而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臺灣 領導人 交接 蔡英文 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