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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社會力量修文物可獲一定期限使用權
今后,如果社會力量自愿投入資金修繕部分不可移動文物,將可獲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昨日,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正就此進行程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中對文物造成破壞。
使用文物不得造成破壞
昨日,國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長朱曉東在文化部例行發布會上介紹,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就2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落實措施。
朱曉東介紹,在《意見》中提出要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這些文物是我國文物資源‘金字塔’的底座”,朱曉東說,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在文物保護法中,被稱為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總量高達近64萬處。
然而對這些文物的保護,靠政府全包并不現實,所以必須創新管理,拓寬渠道,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意見》提出,對社會力量自愿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不破壞文物的前提下,在里面開飯店也可以。”朱曉東表示,但是對于不同的文物使用方式,要做出區分,“比如木質的文物里面,就不可以生火”。
他介紹,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抓緊研究相關配套措施,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
文物資源密集區可獲補償
朱曉東介紹,我國文物資源分布很不平衡,文物資源密集地區的保護壓力巨大,依靠一己之力難以承擔保護任務。
“比如河南的安陽市”,他舉例說,這里的文物保護區覆蓋了30平方公里,文物保護壓力巨大,文保區要求限高,但這與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發展地方經濟等會產生矛盾。
朱曉東坦言,目前我國在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出現了一些偏差,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低級別文物消失的速度在加快,而該領域的政府法人違法案件量正處于高發狀態。
他表示,國家文物局正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對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因履行文物保護義務,而致使合法權益受損或受限時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破解文物資源密集地區保護困局。
今后,國家文物局將與財政部共同調研,依法確定補償對象、補助范圍、實施方案,通過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
設立基金保護個人產權文物
據了解,個人產權的文物建筑特別是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已經納入了政府依法保護的范圍。但目前這類文物并沒有財政補助渠道,社會資金也難以進入,致使很多文物建筑破敗不堪。朱曉東說,根據調查,私人產權文物中有97.5%屬于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傳統村落的問題最為嚴重,我國2555個傳統村落中,有1.1萬個不可移動文物;其中有6600多屬于私人產權的傳統民居。
而在這6600多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中,又有4000多處未能得到有效保護。但是由于產權問題,這些文物缺乏財政投資渠道,民間投資涉及產權問題,而居民富裕后也偏向于蓋新房,“老宅子住起來已經很不方便了”,朱曉東說,多種因素之下,這些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正逐步破敗。
為此,國家文物局計劃設立文物保護公益基金,采取社會募集等方式多方籌措保護資金,重點補助私人產權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激勵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履行保護義務。
朱曉東表示,今年會在財政部的支持下,通過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開展相關工作。
本組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 黃穎 實習生 郭錳
編輯:曾珂
關鍵詞:社會力量修文物可獲一定期限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