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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炒貨店用最字做廣告被罰20萬元
杭州一知名炒貨店因使用“最”字做廣告,被認定違反廣告法,22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罰款通知書,責令炒貨店店主方某限期繳納罰款20萬元。
2015年11月,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舉報,稱杭州一知名炒貨店在貨物包裝袋、店門口等多處使用“最好”“最優”“最特色”等宣傳用語,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遂進行立案調查,并作出20萬元的處罰決定。
盡管2月1日舉行的聽證會上,炒貨店店主方某的委托代理人對20萬元的處罰意見提出異議,但西湖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堅持認定方某的宣傳行為確實違反了廣告法,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的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規范。
3月22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罰款20萬元,并限期于4月6日前到指定機構繳納罰款。若方某未在指定期限內執行處罰決定,市場監管部門將對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通知書最后的規定,方某不服此處罰決定,可在60日內向西湖區政府或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西湖區法院起訴。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炒貨店 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