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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法擬修訂 禁止利用制定標準從事不正當競爭
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記者白陽)自1989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迎來首次修訂。22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強調,禁止利用制定標準從事行業壁壘、地區封鎖、不正當競爭等。
據悉,標準化法實施27年來,雖然在促進產品標準化、提升行業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漸暴露出標準制定主體分散、交叉重復,缺少對標準制定、實施、評價等進行監督的措施等問題。
根據意見稿,制定標準不得損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財產安全;不得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干擾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生態安全;不得禁止利用標準從事行業壁壘、地區封鎖、不正當競爭等違法活動。
針對標準事中事后監管較弱的問題,意見稿指出,要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制定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定期對標準進行復審,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廢止工作;同時,將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
與現行法律的標準范圍主要限于工業產品、工程建設和環保相比,意見稿將制定標準的范圍擴大到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領域。意見稿同時明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及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應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標準化法 制定標準 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