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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中央常委陶凱元: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2016年02月22日 15:13 | 來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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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加強司法保護體系”、“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作為戰略重點之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2014年12月,國務院發布《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充分發揮”作為主要實現目標之一。人民法院要結合工作實際,扎實有效推動這一目標任務的實現。

一、 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是黨和政府從國家戰略高度出發,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狀況,在總結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律基礎上作出的戰略決策。

主動適應新形勢和服務大局的必然選擇。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低成本比較優勢發生變化,環境資源約束更加明顯,經濟發展方式由要素驅動、投資規模驅動為主向以創新驅動發展為主轉變。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互聯網+”時代,創新對經濟發展的引擎作用更加突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形勢更加緊迫,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才能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司法本質屬性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律的內在要求。司法保護具有穩定長效優勢。通過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可以很好地避免行政保護可能形成的執法弊端。司法保護具有明確規則優勢。司法保護不僅能夠解決糾紛,還能夠基于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和說理性,明確法律標準和闡明法律界限,劃定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行為界限,為處理類似糾紛以及行業發展方向提供重要的依據、指導和參考。司法保護具有終局權威優勢。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終環節和最后的救濟途徑,具有終局的救濟效力,較之行政保護更具權威性。由于司法所具有的上述優勢,知識產權權利人日益把司法保護作為維護權益最值得信賴的途徑。

尊重市場規律和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更加注重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尊重市場規律,劃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搞好政府和市場“兩只手”的協調配合。知識產權是私人權利,是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資源和重要武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由權利人自主發動,很好地契合了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市場屬性和競爭屬性。司法有著嚴謹、規范、公開、平等的程序規則,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對于明確公開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具有根本性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部署,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司法是法治的重要體現和象征,司法工作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響更加凸顯。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人民法院不僅負有知識產權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的司法職責,還負有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監督職責。強化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重要體現,是知識產權領域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樹立大國國際形象的重要方式。司法保護是國際通行的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性機制,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和認可。推行司法保護為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有利于我國融入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進程,有利于我國的對外開放和國際交往,有利于我國發出中國聲音、把握話語權、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制定,有利于樹立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提高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

二、 制約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

“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這一戰略決策提出以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日益凸顯,但也受到內外各種因素的制約。

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有待優化。我國法律確立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模式。在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之初,“雙軌制”模式充分利用行政力量,滿足了在較短時間內建成有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需要,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日益成熟,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在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增多,“雙軌制”模式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不斷顯現,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的發揮。必須妥善處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之間的關系,正確厘定兩者之間的職能范圍,做好協調配合和相互銜接。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有待修改完善。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的發展和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需求的不斷提高,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一些與實踐和需求不適應的環節和方面逐漸顯現。比如,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規則及其重要制度、重要概念等未予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未對侵權人形成足夠威懾;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訴訟程序與知識產權行政無效程序的各自分立,嚴重制約了司法保護效率;現行專利商標確權程序定位不科學且過于復雜冗長;人民法院缺乏司法變更行政決定的司法職權導致循環訴訟屢有發生;知識產權證據制度不完善造成權利人維權困難,等等。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有待健全。我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但仍亟待改革和加以完善。一是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和刑事審判相互分立的審判模式不盡合理,難以形成保護合力。二是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尚待完善,技術類案件上訴審法院不統一,難免出現裁判結果不協調甚至沖突的情況,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質效。三是知識產權法院各項制度均在探索當中,其運行效果在短時間內難以顯現。四是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保護臨時措施運用不足,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當前,知識產權法官的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適應快速增長的司法需求。一是知識產權法官服務大局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部分知識產權法官對新法律、新知識和新審判領域的學習研究不夠,應對審判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新問題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司法作風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廉潔意識、為民意識、公正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利益意識有待強化。部分知識產權法官對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形勢了解不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利益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國際視野還需進一步拓寬,參與和引領國際知識產權司法前沿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 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充分發揮,既需要立法的修改完善,又需要司法的改革調整;既需要人民法院積極采取行動,又需要全社會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既需要頂層設計,又需要底層探索。

調整優化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逐步優化以司法保護為主導、以民事訴訟為主渠道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之間的相互配合協調和銜接。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執法事項和范圍,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于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嚴重侵權行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監督,嚴格規范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強化對執法行為的程序審查和執法標準的實體審查,依法糾正執法錯誤。積極引導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證據審查、侵權判定等向司法標準看齊。

修改完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的銜接配套,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確知識產權在民法典編撰中的定位。以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契機,參照商標法的規定,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訴訟程序與知識產權行政無效程序各自分立的體制造成的訴訟效率問題及其解決方案,賦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審查知識產權效力的司法職權。改革和簡化專利商標確權程序,明確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的民事糾紛屬性,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專利商標確權案件中的司法變更權。建立知識產權案件訴訟證據開示制度,設置完善的程序和規則,賦予當事人披露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義務,確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增設文書提出命令制度和舉證妨礙制度,明確侵權行為人的文書提出義務和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強化實體和程序制裁,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不斷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協調機制,提高司法效率,統一司法標準,發揮整體保護效能。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機制,形成保護合力。研究和推動建立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作為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的上訴管轄法院,有效統一裁判標準。強化知識產權法院在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中的引領地位,落實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完善各項訴訟制度,探索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化審理程序和審理規則,抓緊研究制定技術調查官制度。發揮知識產權保護臨時措施的制度效能,妥當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滿足權利人迅速保護權利、獲取證據的正當需求,提高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加強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隊伍建設的指示精神,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要求,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嚴明政治紀律,提升司法能力,改進司法作風。知識產權法官要著力提升群眾工作能力,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的“正能量”;著力提升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堅守法治,秉公執法,從實體、程序和實效上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著力提升業務能力,加強對新法律、新領域、新技術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能力;著力提升拒腐防變能力,完善體制機制,確保司法廉潔。

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利益意識。強化國際視野和世界眼光,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內外發展變化趨勢,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作者系民進中央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進中央 司法保護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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