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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將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4日電(記者彭源)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獲悉,2016年內蒙古將開始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使企業與主管部門、主辦機關脫鉤,著力解決國有企業監管標準參差不齊、管理尺度有深有淺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副主任及永乾表示,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將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轉制形成的企業和新組建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本,以及各級政府歷年投資各類企業形成的國有權益納入統一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主要是通過企業與主管部門、主辦機關脫鉤改革,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及永乾介紹,通過開展部門與企業脫鉤改革,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總體上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管理體制上實現“兩個轉變”,即由原來的多部門分散監管改變為由一個機構統一管理,由多頭監管無人負責改變為由出資人機構代表政府統一承擔出資監管責任;二是通過改革,在管理標準上做到“一把尺子”,即同級經營性國有資產在監管制度、規則、標準和程序上實現統一、集約和規范的目標,改變過去多部門辦企業條件下同級企業在考核、薪酬等基礎制度方面五花八門、監管標準參差不齊、管理尺度有深有淺的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實現集中統一監管后,一方面通過發揮國資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監管優勢,提升國有資產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從整體上掌握國有資本調整變動情況,謀劃和調整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有針對性地引導國有資本投向,優化配置國有資本資源,培育和發展重點產業,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編輯:曾珂
關鍵詞:國有資產統一監管 內蒙古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