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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稱每次行賄都在10萬以上:要讓官員感動

2015年11月19日 10:24 | 來源: 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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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一直受到普遍關注。受賄者受到嚴懲,行賄者卻被“赦免”。一個貪官倒下了,行賄者們又轉而尋找新的“圍獵”目標,長此以往,不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

實踐證明,在打擊犯罪行為的諸多舉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舉措。抑制行賄心理,法治化路徑同樣不可或缺

如果行賄成為被默許、不被嚴懲的行為,那么社會上的所有成員都可能卷入賄賂,腐敗就必然在社會上蔓延,導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夠、不應該通過金錢獲取的東西,漸漸變成可以用金錢來“購買”,甚至變成必須用金錢來“購買”。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反腐敗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不敢貪腐與不敢行賄,都是新階段反腐敗工作目標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終目標所在

“我希望浙商永遠不參與任何行賄。”

馬云新當選浙商總會首任會長時說的這句話,瞬間火遍網絡。

近日,談及發出倡言的初衷,馬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這幾年,我國的反腐力度是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腐敗對一個國家的傷害是巨大的,有受賄就有行賄,兩頭都要堵住。

作為一名商界領袖人物,馬云對浙商總會全體會員不行賄的倡議以及對參與行賄就將被清除出會的承諾,顯然是受到了十八大以來反腐態勢的影響。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今年8月提出,“依法打擊行賄犯罪,加大查辦主動行賄犯罪力度”是2015年下半年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重點之一。今年前5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從嚴懲治行賄等案件,立案偵查行賄犯罪3825人,同比上升11%。

“最近代理的行賄案越來越多。”北京刑辯律師朱永暉向記者介紹,行賄犯罪在成為檢察機關關注重點的同時,也成為律師們交換業務行情時的另一個“風向標”。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行賄受賄好比一個硬幣的正反面,不打擊行賄,談不上對腐敗的零容忍,更談不上反腐的長效性。打擊主動行賄,是遏制腐敗滋生蔓延的關鍵一招,對于阻斷權錢交易的源頭、倒逼官場風氣和市場環境的凈化意義重大。”

“多樣化”的行賄心理

2015年3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學原校長秦某受賄一案的上訴被駁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判處受賄14萬元的秦某有期徒刑5年。

就在一個月前,秦某受賄案中的“配角”行賄人陳馳(化名)因為行賄5人,金額總計31.6萬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陳馳自認有些倒霉。他行賄的事實,正是出自受其賄賂的秦某之口;他的行賄對象也不止一名小學校長。“不送禮就沒生意做。”陳馳沒想到,看似正常的人情禮節,最終給自己招來牢獄之災。

長期與學校打交道的陳馳,雖然只有高中文化,但十分懂得生意場上的道理:深知行事需“未雨綢繆”、“知恩圖報”。陳馳憑借與小學的關系網,三番五次地跑到各小學校長辦公室。在小學此后的招標比選會中,陳馳經營的農副產品配送公司屢屢中標。

順利中標后,陳馳逮準時機制造與校長們會面的機會,送上現金或是煙酒。檢方偵查時發現,這些行賄行為多表現為“事后支付感謝費”,時間都巧妙地選在春節前后、暑假,地點則安排在車上、辦公室、人少的小區、小路等。這也給陳馳制造了“送錢并非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只是為得到關照,維持生意”的說辭。

曾代理多起貪腐案件的朱永暉向記者分析說,從道德評價角度來講,行賄可能是近些年人們最為常見卻又很少譴責的一種不法行為。而當行賄作為一種人所共知、心照不宣、習以為常的“潛規則”被遵從,社會成員便會對腐敗文化的腐蝕喪失警惕,甚至主動加入到行賄者的隊伍當中。

“一位頗有‘門道’的商界人士曾在飯桌上坦言——我是賄賂的受益者。其實,現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賄為恥,而是以能找到‘關系’、辦成事、賺到錢為榮。”朱永暉說。

在馬云提出“永不行賄”的倡言后,很多人在贊賞之余又心生疑竇:“不行賄”能把企業做好嗎?有人在身邊的朋友中做了“你信不信馬云從來沒有行過賄”的小調查,并悲觀地預測“永不行賄”會成為一句受到大眾贊賞卻很少有人相信的“孤獨的口號”。

“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企業在和相關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若不賄賂很可能會喪失市場機會。通過賄賂進行競爭也成為這些年商業領域的一個常態,導致企業很難潔身自好。”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說,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對于可能的、潛在的受益者來說,往往存在一些“不確定利益”。在諸多競爭者中,常常出現通過關系走捷徑、利用行賄“插隊”的人。為了獲得政策傾斜、項目審批、資金支持、商業機會、升遷機會等等,就要想辦法排到別的競爭者前面去,不能喪失機遇,而“插隊”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行賄。

“逃之夭夭”的行賄者

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發后,一個叫丁書苗的女人進入公眾視野。據報道,從山西農村走出來的丁書苗,2006年在北京成立博宥公司時,注冊資金僅為3000萬元,而至2010年9月,企業資產已達45億元。丁書苗在法庭上承認,為增進感情拿到大項目,她向劉志軍累計行賄4900余萬元,向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累計行賄4000余萬元。

面對如此驚人的數字,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此大的行賄金額值當嗎?

朱永暉向記者透露說,一個私企老板曾酒后吐真言,“盡管我每次送出去的紅包都在10萬元以上,但得到的回報遠比我投入的本錢多得多。盯住那個可能幫你成功的實權派,跟他拉近感情距離,舍得在他身上花錢,花得讓他感動、心動,最后他就會為你行動。花錢鋪路,這就是我成功的一個秘訣”。

任建明用長期調查得出的數據證明: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于投入的回報。行賄成本所對應的巨大收益,會較大程度地刺激、鼓勵行賄者鋌而走險。任建明認為,人們之所以將行賄看成搞活經濟的“潤滑劑”、維護正當權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賄行為不被嚴懲”。

在司法實踐中,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一直受到普遍關注。莊德水稱,受賄者受到嚴懲,行賄者卻被“赦免”。一個貪官倒下了,行賄者們又轉而尋找新的“圍獵”目標,長此以往,不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

最高檢一直高度關注重受賄輕行賄問題。2014年,最高檢多次召開會議強調,要將行賄犯罪查辦納入辦案重點,扭轉此前長期存在的重受賄輕行賄局面。

據悉,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針對不法分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行賄腐蝕干部問題,部署打擊行賄犯罪專項行動,查辦行賄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1月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1891人,同比上升6.1%。

即便如此,與受賄相比,行賄入刑的人仍比較少。而這也造成了外界對于行賄成本低這樣的看法。

朱永暉告訴記者,如果行賄人是當地有社會影響力的企業負責人,一旦對其依法處罰,必然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稅收收入及人員就業。因此,只要這些行賄人交代情況,一些地方常常就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減輕處罰、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間接助長了行賄風氣。

“解決這樣的問題,需要在兩個層面著手:一個是扭轉輕行賄的立法局面;另一個是執法層面。改革機構體制,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解決獲取證據難、調查難的問題,同時約束執法環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任建明說。

“從立法上來看,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對行賄犯罪增加了財產性處罰,但從整個刑法的力度看,對行賄犯罪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打擊力度。有些人會為了自己的利益鋌而走險,通過行賄來獲得更大的市場競爭優勢,這是我們面臨的困境。”在莊德水看來,應該把行賄和受賄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去對待,在打擊受賄的同時也要去打擊行賄,形成合圍之勢,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給行賄開一個口子,讓行賄者以立功為名逃之夭夭。

立法懲治提高行賄成本

在反腐敗問題上,有一個觀點在官方、學界乃至民間正逐漸達成共識:如果行賄成為被默許、不被嚴懲的行為,那么社會上的所有成員都可能卷入賄賂,腐敗就必然在社會上蔓延,導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夠、不應該通過金錢獲取的東西,漸漸變成可以用金錢來“購買”,甚至變成必須用金錢來“購買”。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反腐敗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不敢貪腐與不敢行賄,都是新階段反腐敗工作目標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終目標所在。

“在懲治行賄犯罪中,除了立法和執法外,另一個難點就是行賄犯罪比較隱蔽,而且隨著十八大以來打擊腐敗的力度越來越大,賄賂犯罪只會越來越隱蔽,要找到證據會更困難,這客觀上也決定了打擊行賄不容易。”任建明說,“現在規避打擊的方式多,比如說可能不直接給好處,而是通過第三方,但據我們了解這還只是比較淺層次的隱蔽手段,更深層的手段仍有待了解。”

實踐證明,在打擊犯罪行為的諸多舉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舉措。抑制行賄心理,法治化路徑同樣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為完善、科學的法律支撐。近年來,針對“預防與懲治行賄犯罪”,法學界人士提出了諸多建議。

“可以說,相關立法是嚴重滯后于行賄犯罪發展的。這就造成檢察機關在偵查和調查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困難。”莊德水直言不諱地提出。

在莊德水看來,雖然刑法上已經修訂規定對行賄者重罰,但從整體上來看,現在還沒有把懲治行賄上升到與受賄一樣的高度。“目前對市場領域方面的行賄犯罪,我們仍然采取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寬容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變成一種縱容。因此,我個人感覺,目前仍沒有對行賄形成一種打擊態勢,并且對行賄的懲處還不夠嚴厲”。

任建明認為,我國法律中按照行賄數額來量刑是不合理的,應以賄賂行為帶來的實際損害來衡量。他舉例說,在湖南鳳凰橋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有多少,但該行為帶來的后果是橋毀人亡,行賄人也應該對此事件負責。

此外,任建明建議,執法機關應將賄賂雙方放在同一水平線上予以重視,并且修改相關法律,將兩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統一,即賄賂雙方應該處以同刑。

也有法學專家認為,很多情況下,行賄者的犯罪動機是想獲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競爭機會。針對行賄人的這一心理,可以考慮增設“排除資格刑”。比如,完善行賄犯罪查詢系統,深化實施“行賄黑名單制度”——將行賄企業、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公之于眾,并在一些公共項目中排除其參與資格。

“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點是提高了行賄的成本,但下一階段真要進一步提高行賄成本的話,還要加強資格性這方面的懲處,如果有企業家有行賄行為的話,就要剝奪他在市場競爭領域的資格,嚴重的話甚至要剝奪他終身從商的資格。這才是比較嚴格的限制。假設他在工程建設領域行賄,并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那么就應該終身禁止他從事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一切商業活動。”莊德水建議。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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