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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鎮黨委書記侵吞130萬公款 庭審辯稱未貪污
一審獲刑12年 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李某在擔任北京市懷柔區廟城鎮黨委書記、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聚源地公司的職務便利,將公司350萬元以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名義劃撥到下屬北京億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將其中的130萬元侵吞。昨天,北京晨報記者獲悉,因貪污罪李某被市三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讓下屬轉回扶持款 自己扣留百萬
據了解,李某于2009年到懷柔區廟城鎮任黨委書記,負責廟城鎮的全面工作,聚源地公司則是廟城鎮政府的所屬企業,因此李某同時主管聚源地公司的工作,并兼任公司董事長。聚源地公司主要靠政府撥款,故公司的出納、會計和廟城鎮政府的財政科同屬一套人馬。
曾任廟城鎮財政科科長的楊某作證稱,2011年春節前,李某與自己商量春節由鎮政府出款給一些機關及大企業送禮慰問,共需要約350萬元。因李某此前以聚源地公司和自己的名義,先后打出過160萬元的欠條,李某遂決定從聚源地公司賬上向下屬億鑫公司支付350萬元,再由億鑫公司轉回160萬元用于歸還借款,再將剩余的190萬元用于走訪送禮使用。
此后公司財務、出納等人員按照李某的指示,將其中從億鑫公司轉回的130萬元取成現金送到其辦公室。此后李某便沒有再向楊某提過該筆欠款的去處,楊某同時稱,億鑫公司簽訂了一份修建沙場和報裝變壓器的假協議用于平賬。
此外,廟城鎮政府財政科出納喬某也作證稱,2011年初自己和楊某等人,曾一起抬著一個編織袋送到李某的辦公室內。“我抬袋子的時候感覺里面的東西有棱角,而且是一捆一捆的。我長期接觸現金,估計里面有一百多萬元”。喬某稱放下袋子后,李某便讓他出去了,但此后李某沒給過自己任何簽收現金的手續。
庭審辯稱未實施貪污行為
2014年3月4日,李某被查獲歸案。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至2011年擔任懷柔區廟城鎮黨委書記、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將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50萬元,以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名義劃撥到北京億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將其中的130萬元侵吞。檢方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貪污130萬元的事實持有異議,辯稱其并未實施貪污行為。李某的辯護人則提出,證人楊某、喬某的證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況,而且喬某也未實際打開袋子,故不能認定袋子里面裝的是涉案現金。
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經查,通過銀行儲蓄取款憑條、歷史交易對賬單以及證人證言均證明,喬某等人將袋子送至李某的辦公室,且二人對袋子放置的地點、李某的反應等細節均一致。雖然證人證言對袋子特征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但上述證人均能夠證明將130萬元現金交給李某,李某已實際取得并控制該款項的事實。對于裝錢袋子的細節描述不一致并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故對李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結合本案其他情況,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同時責令李某退賠人民幣130萬元,發還給聚源地公司。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編輯:羅韋
關鍵詞:北京 聚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