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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文禁止高校學生在同一城市轉學
原標題:教育部發文:高校學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轉學
中新網5月26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高校學生10種不得轉學的情形,包括入學未滿一學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等。
通知要求,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強調,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申請轉學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相當,并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
通知明確,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8)跨學科門類的;
(9)應予退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通知還要求,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通知強調,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開機制。高校對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進行公開;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轉學確認程序及結果,通過網站、報刊等形式予以公開。
通知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嚴格規范轉學工作,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通知最后說,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按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教育部 高校學生 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