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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給機動車強裝芯片需更充分理由
為加強機動車管理,未來深圳機動車或將強制安裝電子識別芯片。日前,深圳市人大在官網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見稿)》意見。深圳市交警局建議保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本市機動車配發、安裝電子識別芯片的規定。同時,針對破壞或者擅自拆除該電子識別芯片的,建議增加處五百元罰款的規定。
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個重點方向,就已公布并實施的具體條文及立法理念來說,“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已成法治共識。但此次深圳保留強制安裝機動車芯片似乎背道而馳,難免不被公眾質疑。
現有解釋難以立足。官方的說明解釋中,講到幾個理由:其一、安裝電子芯片的費用由政府承擔,不會增加機動車車主的經濟負擔。試問,該項支出是否列入政府預算?由政府負擔是否是由納稅人負擔?其二、說明中以大運會配備過電子芯片取得良好車輛管理效果為依據,證實其可行性,但我們需注意的是大運用車不等于公民私家車,就像給公務車裝GPRS可用來監督公車使用情況,但給公民強裝就是侵權一樣。
無論是行政法的適度性原則還是比例原則,行政立法、執法都必須從對民眾權利的最小傷害和不可替代出發。那么,為科學管理城市提供基礎性信息是否非強制安裝芯片不可?恐怕未必,車輛登記檢測資料、天網工程以及城市擁堵的即時數據已經可以給出大量有效信息。管理手段多種多樣,但應以保障公民合法權限為界限,否則不如把私車全改成遙控車。
同樣,在安裝芯片條款尚未明確之時,就迫不及待套上罰款500元的配套規定,這更不免有“法外設權”嫌疑。根據行政處罰法,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情況下,地方立法給予行政處罰必須在上位法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那公民私下拆除芯片是否等同于上位法所規定的改裝、涂改車牌這些違法行為?恐怕未必。更何況這種行為的違法危害性都尚不明確,罰款500元的定量依據又從何而來?
總之,強化機動車管理的出發點雖好,但不應以犧牲公民合法權利為代價,如此看來,深圳要給機動車強裝芯片還需更強理由。
編輯:羅韋
關鍵詞:芯片 機動車 深圳 強裝